甘教师函〔2022〕39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教育厅有关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教民〔2012〕6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甘教厅〔201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2-2023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安排人员到岗
2022-2023学年,我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支教教师(含“舟曲县质量提升计划”选派支教教师)于2022年9月6日到受援学校到岗报到(9月6日尚未开学的县区,报到时间以受援地中小学秋季学期开学时间为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厅直属有关学校要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分配计划(见附件1)及报到时间,及时安排支教教师到岗报到。受援市(州)要督促受援县(市、区)及受援学校做好支教教师到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与派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厅直属有关学校要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支教教师安全、按时到岗工作。
(二)加强疫情防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从严从实、从紧从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督促指导受援学校和支教教师严格落实好属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要求,全过程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三)签订协议
选派方、受援方及支教教师本人三方签订工作协议(见附件2)予以明确权责。协议书一式七份,派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学校、受援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受援学校、支教教师各持一份。
(四)落实保障措施
支教教师到岗前,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支教教师统一购买不低于50万元保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10万元保额意外医疗保险;支教教师到岗后,安排好支教教师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按月足额为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各受援市(州)教育局要抓好督导,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五)强化管理工作
1.各受援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派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教教师和支教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师〔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区支教计划和银龄讲学计划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师函〔2019〕32号)的有关要求,共同做好支教教师日常考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支教工作安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2.支教工作结束后,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受援学校按要求如实对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3)。支教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支教教师,其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对于选派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基层欢迎的特别优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教师奖励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3.各市(州)教育局选派的支教人员原则上不能变动,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对于无特殊情况不到岗及不参加支教的人员,将视情取消以后的支教资格并在各类教师评优选先中予以限制。
4.各受援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及受援学校要加强支教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教厅〔2018〕63号)要求,管理和使用工作经费,确保支教工作经费监管有序、使用规范。支教教师工作经费标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支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
(六)加大宣传选树力度
各地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实施经验,深入挖掘选派教师中的优秀典型,宣传支教教师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突出项目对加强受援地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的实施成效,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加强工作督导检查
受援市(州)教育局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大对支教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支教工作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待遇保障不落实、考核评价弄虚作假等各类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
二、加强信息审核,按时准确报送
按照教育部要求,支教工作继续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收集选派教师信息,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选派教师跟踪管理服务等工作,加强动态管理。2022年10月15日前,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需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的“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功能菜单中,填报选派教师花名册(“舟曲县质量提升计划”支教教师名册同时填报)、工作总结和2023—2024学年选派支教教师需求表。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实施情况和需求报送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向各省份划拨专项工作经费。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审核管理,确保信息按时准确报送,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填报选派教师花名册。支教教师派出学校或者派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功能菜单中按时填报选派教师花名册(“舟曲县质量提升计划”支教教师名册同时填报)。支教结束后,派出学校应及时核对并更新支教教师的支教结束时间。
(二)审核选派教师信息。派出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审核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交的选派教师花名册,按时在线提交给省教育厅。
(三)汇总选派教师信息。系统将根据选派教师花名册自动生成选派教师汇总信息,派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系统中查看选派教师信息汇总表。
(四)预测支教教师需求。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时提交2023—2024学年支教教师需求,受援市(州)教育局结合实际进行审核后按时在线提交省教育厅。
(五)上报工作总结。市(州)教育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系统中填报提交工作总结。
从近两年系统填报情况看,部分市(州)、县(市、区)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影响了全省整体工作。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支教教师信息及下一学年需求预测的指导,并认真做好审核上报工作。“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支教教师信息是教育部、财政部划拨下一年度保障经费的依据,对于市(州)、县(市、区)及厅直属有关学校在本学年填报及审核支教教师信息时仍出现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导致下一年度保障经费划拨出现缺额及其他问题,由填报市(州)、县(市、区)及厅直属有关学校自行负责。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支教教师信息填报及审核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在系统报送支教教师相关信息。
三、其他要求
受援市(州)教育局要认真核实支教教师到岗情况,于2022年9月16日前将2022-2023学年支教教师到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盖章扫描件报送至省教育厅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1-1:甘肃省2022-2023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教师分配表.xls
附件1-2:甘肃省2022-2023学年“舟曲县质量提升计划”选派教师分配表.xlsx
附件2:甘肃省2022-2023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docx
附件3:甘肃省2022-2023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考核表.docx
附件4:甘肃省2022-2023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含“舟曲县质量提升计划”)选派教师到岗情况汇总表.xlsx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