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高校,各厅直单位(学校):
现将《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25年8月27日
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推动甘肃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规范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管理,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研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领教育数字化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推动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助推教育现代化实验区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由甘肃省教育厅设立。甘肃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制定选题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评审、立项和结题鉴定,开展课题成果宣传、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 市(州)教育局、高校、厅直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课题申报,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督促落实并提供课题实施的条件,对课题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公开申报、逐级推荐、择优立项,研究期限为1年。立项结果在甘肃省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申请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重点课题的负责人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县级及以上职务或博士学位且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2年;申报一般课题的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及以上职务或硕士学位且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2年。
(四)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课题,且不能参与其它课题的申报。在研的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
第七条 申请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的参与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每位参与者只能参与一项课题的申报。
第八条自申报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采取逐级推荐形式。申报人须通过甘肃智慧教育平台进行申报。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和线下申报。
第九条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实行同行专家立项评审。申报课题的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评审工作,应当回避。
第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能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申报课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评审情况应予保密,不能对外泄漏。
(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十一条 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一经立项,原则上课题负责人不予变更。课题负责人调离教育系统或甘肃省,经申请可变更为其他人员。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立项结果发文公布后,课题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开展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做好课题管理和服务,保证研究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在研究中期,课题负责人按要求报送研究成果,优秀成果在甘肃智慧教育平台专题资源栏目进行宣传交流展示。中期研究成果采用情况将作为结题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州)教育局、高校、厅直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在结项时,提交课题变更备案表。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参与人或顺序;
(三)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四)申请延期,延期结题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年。
第十五条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予以撤销,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能申请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五)延期一年仍不能按期结项的;
(六)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七)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或违规情况的。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六条 自课题研究期满后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项申请。须填报《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鉴定申请书》,主要成果应包括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案例及其他佐证材料。严禁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代写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最终研究成果采取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分为优秀、通过、未通过。鉴定结果在甘肃省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结题结果发文公布后,鉴定通过的课题方可正式结题。
第十八条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时,须标注课题名称、课题类型及立项号等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甘肃省教育数字化专项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承担,所在单位可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甘肃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