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临夏州教育局(https://jyj.linxia.gov.cn/)及州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临夏州教育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临夏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全州教育年度统计报表;
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及考试通知;
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每条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s://www.linxia.gov.cn),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专栏“振兴临夏教育”“全面改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营养改善计划”栏目内;
2.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s://jyj.linxia.gov.cn);
3.“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
4.其他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临夏州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临夏州教育信息网网站(http://jyj.linxia.gov.cn/)及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临夏州教育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临夏州-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或临夏回族自治州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目指引,查找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教育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临夏回族自治州大西关路4号
联系电话:0930-6214328,传真号码: 0930-6224951
申请网站:https://jyj.linxia.gov.cn/
电子信箱:lx4328@163.com
邮政编码: 731100
(二)提出申请
向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教育信息的申请人,可在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jyj.linxia.gov.cn/jyj/xxgk/ysqgk/ZXSQ/index.html 复制有效 ),在线提出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教育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教育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教育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教育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临夏州教育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后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临夏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兰州大学,省教育厅直属有关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优计划”)相关部署安排,择优选配中小学校作为教育实践基地以及中小学名师骨干作为实践导师,推动高水平高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高素质教师。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省教育厅公示后,确定省内70所中小学和141名中小学教师作为我省“国优计划”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导师,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国优计划”实践基地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创新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主动发挥名校基地实践带动作用。各实践导师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升教书育人能力;要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发挥名优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引领广大教师争当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优计划”实践基地的建设和指导,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导师的建设发展情况以及对“国优计划”研究生实践工作的开展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甘肃省“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导师名单
甘肃省教育厅
2023年9月22日
甘教师函〔2023〕47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教育厅有关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3-2024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安排人员到岗
2023-2024学年,我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支教教师于2023年8月27日前到受援学校到岗报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厅直属有关学校要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分配计划(见附件1),及时安排支教教师按时到岗报到。受援市(州)要督促受援县(市、区)及受援学校做好支教教师到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与派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厅直属有关学校要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支教教师安全、按时到岗工作。
(二)签订协议
选派方、受援方及支教教师本人三方签订工作协议(见附件2)予以明确权责。协议书一式七份,派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学校、受援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受援学校、支教教师各持一份。
(三)落实保障措施
支教教师到岗前,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支教教师统一购买不低于50万元保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10万元保额意外医疗保险;支教教师到岗后,安排好支教教师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按月足额为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各受援市(州)教育局要抓好督导,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管理工作
1.各受援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派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教教师和支教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师〔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区支教计划和银龄讲学计划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师函〔2019〕32号)的有关要求,共同做好支教教师日常考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支教工作安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2.支教工作结束后,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受援学校按要求如实对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3)。支教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支教教师,其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对于选派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基层欢迎的特别优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教师奖励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3.各市(州)教育局选派的支教人员原则上不能变动,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对于无特殊情况不到岗或不参加支教的人员,将视情取消以后的支教资格并在各类教师评优选先、表彰奖励推荐中予以限制。
4.各受援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及受援学校要加强支教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教厅〔2018〕63号)要求,管理和使用工作经费,确保支教工作经费监管有序、使用规范。支教教师工作经费标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支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
(五)加大宣传选树力度
各地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实施经验,深入挖掘选派教师中的优秀典型,宣传支教教师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突出项目对加强受援地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的实施成效,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加强工作督导检查
受援市(州)教育局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大对支教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支教工作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待遇保障不落实、考核评价弄虚作假等各类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
二、加强信息审核,按时准确报送
按照教育部要求,支教工作继续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收集选派教师信息,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选派教师跟踪管理服务等工作,加强动态管理。2023年10月15日前,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需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的“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功能菜单中,填报选派教师花名册、工作总结和2024—2025学年选派支教教师需求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实施情况和需求报送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向教育部和财政部申请划拨下一年度专项工作经费。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审核管理,确保信息按时准确报送,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填报选派教师花名册。支教教师派出学校或者派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功能菜单中按时填报选派教师花名册。支教结束后,派出学校应及时核对并更新支教教师的支教结束时间。
(二)审核选派教师信息。派出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审核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交的选派教师花名册,按时在线提交给省教育厅。
(三)汇总选派教师信息。系统将根据选派教师花名册自动生成选派教师汇总信息,派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系统中查看选派教师信息汇总表。
(四)预测支教教师需求。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时提交2024—2025学年支教教师需求,受援市(州)教育局结合实际进行审核调整后按时在线提交省教育厅。
(五)上报工作总结。各市(州)教育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系统中填报提交工作总结。
从近两年系统填报情况看,部分市(州)、县(市、区)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影响了全省整体工作。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支教教师信息及下一学年需求预测的指导,并认真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三、其他要求
受援市(州)教育局要认真核实支教教师到岗情况,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2023-2024学年支教教师到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盖章扫描件报送至省教育厅指定电子邮箱(gssjytjsgzc@163.com)。
附件1:甘肃省2023-2024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教师分配表
附件2:甘肃省2023-2024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协议书
附件3:甘肃省2023-2024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考核表
附件4:甘肃省2023-2024学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教师到岗情况汇总表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7日
甘教师函【2023】49号
酒泉、天水、平凉、定西、陇南、临夏(市、州)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3-2024学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银龄讲学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全程进行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讲学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安排人员到岗。2023-2024学年招募的拟聘银龄教学计划教学教师于2023年9月15日前到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23年9月6日前与拟聘讲学教师取得联系(拟聘讲学教师名单见附件1),通知拟聘讲学教师报到时间和报到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拟聘讲学教师签订协议(协议书见 附件2),安排讲学教师到岗工作。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签约前,讲学教师需提供近六个月以内体检报告,鼓励考核合格的连续讲学。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受援县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
(二)做好保险购置工作。在讲学教师到岗前,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讲学教师统一购买不低于50万元保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10万元保额意外医疗保险(购置保险费用包含在讲学教师工作经费中),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抓好督促落实。
(三)落实岗位职责。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招募到的讲学校长可以担任受援学校的副校长,指导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讲学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鼓励支持讲学教师与青少年学生开展共同读书等系列共育活动。
(四)强化人员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讲学教师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受援学校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银龄讲学计划工作方案》(甘教师〔2018〕3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区支教计划和银龄讲学计划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师函〔2019〕3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讲学教师的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跟踪评估工作,强化讲学教师的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预防工作、安全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讲学工作安全、顺利的开展。
(五)加强政策宣传。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银龄讲学计划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弘扬教师奉献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加大督导力度。市(州)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对银龄讲学计划实施管理、讲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置、立即整改。
二、落实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承担。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管理和使用补助经费,确保讲学教师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监管使用规范。
(二)政策保障。受援县(市、区)要为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按时准确报送到岗情况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讲学教师到岗情况,于2023年9月26日前将2023-2024学年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到岗情况报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附件3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1.附件1:甘肃省2023-2024学年“银龄讲学计划”拟聘讲学教师名单(1)
2.附件2:甘肃省银龄讲学计划协议书(2023-2024学年)
3.附件3:甘肃省2023-2024学年“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到岗情况汇总表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8日
甘政办发〔2023〕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市场主体稳定扩大就业岗位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支持。深入开展“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聚焦本地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及时建立企业需求清单,跟踪做好政策解读、用工服务、技能培训、维权保障等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要通过“直补快办”等模式,加快兑现各项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三)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增加贷款投放,助力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积极推广“陇原惠岗贷”融资业务,加大精准投放力度,惠及更多企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准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增长。持续优化企业开办线上“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功能,大力推进线下“一窗通办”,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便捷服务。持续落实“甘快办”10条便企措施,利用实名认证、全程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申报、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增长,带动更多就业。(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空间
(五)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招用上述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2023年省属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5000人以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国资委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充分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引导基层就业。统筹推进“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办好“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事。对到县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薪级工资。(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聚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求职需求,重点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开发就业见习岗位15万个以上,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衔接工作。进一步简化求职就业材料,建立毕业去向登记制度,有序做好户口迁移、档案转递、报到入职等衔接工作,完善信息查询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创业扶持和技能培训力度
(十一)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活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按规定给予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深入实施“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分行业分领域举办创业创新赛事和配套活动,挖掘培育创业创新项目,宣传推广创业典型,激发创业带动就业内生动力。完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激励机制,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急需紧缺用工技能培训力度。聚焦“四强”行动和“技能甘肃”建设,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等,大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及时征集发布急需紧缺和新职业目录,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新职业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技能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困难群体帮扶保障
(十三)稳定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坚持劳务输转和就地就近就业相结合,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力确保全省脱贫劳动力输转规模不低于190万人。对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稳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以及就地就近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给予奖补。鼓励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及时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结合其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向、培训意愿、创业诉求等情况,依托人社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跟踪做好个性化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政策规定进行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定期共享比对数据,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效能
(十六)加大招聘服务供给。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接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金秋招聘月”“职引未来系列招聘活动”“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专项活动,用好“百名人社局长直播带岗”等线上平台,高频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活动,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加快推进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经办流程,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及时发布各项政策办事指南。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全程网办”率和“一网通办”能力,积极推行“掌上办、指尖办”,加快推动更多政策精准落实、惠企利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风险防控。严格履行程序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靠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稳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宣传推送力度,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稳就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有关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3〕1号)要求,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甘肃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0931-8762550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9日
甘肃省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3〕1号)要求,2023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3年,我省将在以下68个县(市、区)实施“特岗计划”,具体为:七里河区、榆中县、永登县、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白银区、平川区、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秦安县、清水县、武山县、张家川县、肃南县、民乐县、高台县、山丹县、凉州区、天祝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武都区、宕昌县、成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市、庄浪县、静宁县、西峰区、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庆城县、临夏市、积石山县、康乐县、和政县、东乡县、广河县、临夏县、永靖县、临潭县、卓尼县、碌曲县、舟曲县、迭部县、夏河县、玛曲县、合作市。
二、计划和岗位
(一)全省计划招聘“特岗计划”教师5000名(含已签约农村学校教育硕士90名),聘期为3年。
(二)实施县(市、区)招聘计划和岗位由市(州)在“特岗计划”实施办法中统一公布。
三、基本原则
(一)保障服务期内特岗教师与当地在编在岗教师同等待遇、落实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编制。
(二)招聘工作由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
(三)按照学科结构和教师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岗位。
(四)“特岗计划”实施县(市、区)的县城所在地学校不能列为设岗学校,特岗教师必须安排在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
(五)“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由市(州)统筹组织、以县(市、区)为主,实行公开选拔、按岗招聘、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重点向原“三区三州”、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地区等地区倾斜;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特岗教师,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持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道德与法治、音体美、英语、科学、劳动、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
四、报考条件和要求
(一)报考条件
1.志愿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具有农村教育情怀和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2.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3.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3年5月29日及以后出生)。
4.初中阶段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师范类专业为主;小学阶段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师范类专业为主,可适当招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岗位具体学历要求由实施市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5.以本地户籍为主。现户籍地(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5月29日)或高考时家庭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均可报名。具体户籍要求由实施市县作出明确规定。
(二)教师资格条件和报考岗位要求
1.报考“特岗计划”的考生应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任教学科应与报考岗位学科相对应。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合格(笔试成绩单在有效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参加“特岗计划”笔试考试,通过“特岗计划”笔试后,须在现场确认资格审核环节提供教师资格证或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如未取得,则取消参加“特岗计划”面试考试资格。
3.报考小学全科岗位的,专业为小学教育或初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不做限制。
(三)其他要求
1.已签约的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免试纳入特岗教师管理。
2.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参加2018年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甘肃省深度贫困县农村学校支教行动”且支教合格的考生,凭《甘肃省深度贫困县农村学校支教行动实习支教鉴定表》的复印件(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面试成绩加10分。
4.各市(州)教育局要及时汇总并审核所辖县(市、区)实施“特岗计划”的岗位设置表,于线上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本市(州)“特岗计划”招聘公告,并将所辖县(市、区)的岗位设置表一并进行公布,同时将招聘岗位要求的笔试试卷类型(文科类、理科类、音体美类)及具体学历要求标注在岗位设置表中
五、实施办法
(一)报名
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全程网上报名,免交报名费。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对本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符合报考条件做出承诺,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和考试后教育部门的审核,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及接受处理,并签署报名系统中的《特岗计划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对考试后资格审核环节中发现与报名提交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取。对编造报考条件,骗取考试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交报名申请
时间:2023年5月29日9:00至6月2日18:00
报考人员需登录“甘肃人事考试网”(http://ks.rst.gansu.gov.cn),进入 “网上报名”栏目,选择相应的报考项目类别,准确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等信息,上传并确认经“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并自动生成的照片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特岗计划实施文件和《特岗计划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逐项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并妥善保管登录名和密码。考生以各设岗县(市、区)公布的户籍要求为准,每人限报一个志愿服务县的一个学科岗位。“三支一扶”“特岗计划”“西部计划”三类项目考生只能报考其中一项,选择填报其中一项后不得改报。因报考人员提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及通讯不畅通等原因造成考试选拔过程出现无法考试、耽误资格审核及体检等后果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报名信息确认
时间:2023年5月29日9∶00至6月2日18:00
特岗计划报考信息提交后,由报名系统对报考信息自动进行确认(非人工审核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系统确认结果。确认通过后报考人员须修改信息的,必须对修改后的报名信息再次提交,并等待系统确认结果。若修改后未提交的,报名不成功。
报考人员申请更改姓名及身份证号信息,须向报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考生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附件4),由县(市、区)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协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审核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仅能修改两类:一是报考人员姓名中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报考人员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考生提交姓名或身份证号修改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日18:00,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考信息修改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日12:00,逾期均不予受理。
3.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3年6月27日9∶00至7月2日9∶00
报考人员需登录“甘肃人事考试网”(http://ks.rst.gansu.gov.cn),进入 “准考证打印”栏目,按照提示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妥善保管,以备考试、资格审核等环节使用,无本人《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人员打印准考证后,应认真阅读《准考证》考生须知,并提前熟悉考点。
(二)笔试
1.笔试组织
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负责全省特岗计划考试报名系统维护、信息汇总、命题制卷、试卷保管、考场编排、阅卷登分、雷同处理、成绩查询等考务组织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考务实施和考场安排工作。各级考务组织实施产生的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承担。
2.笔试时间和地点
公共基础知识测试:2023年7月2日9:00-11:00;
专业基础知识测试:2023年7月2日14:00-16:30。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指定的地点为准。
3.笔试科目和内容
本次考试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和“专业基础知识”测试两部分,各占100分,总分200分。
“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法律、经济、管理、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与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基础知识。
“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按文科类、理科类、音体美类分别命题考试。其中,文科类测试内容为中学语文、历史、地理;理科类测试内容为中学数学、物理、化学;音体美类测试内容为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相关知识。
考试不指定教材,不委托任何单位(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4.应试证件
应试人员必须携带从报名系统打印的《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过期者,应于考前至公安派出所补办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
5.考场设置
全省以11个市(州)分别作为考区,考点原则上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各市(州)要按照择优原则,考点应设在人事考试定点学校和高考定点学校,并提前做好考场设置等相关工作。各市(州)考务实施机构于6月16日前将试卷预订单和考点考场设置编排表报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6.考试违纪处理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考试结束后,由国家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生,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雷同试卷考生存在作弊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由人社部门对其做出违纪违规处理。
7.笔试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7月15日以后登录甘肃人事考试网(http://ks.rst.gansu.gov.cn),进入“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对因违纪或违反《特岗计划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记入诚信档案的考生,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三)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至7月18日(如有调整,以公告为准),地点在特岗计划实施县(市、区)公布的指定地点。笔试结束后,符合面试条件的考生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的《甘肃省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核。还须提供教师资格证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本人因故无法参加资格审核的,可委托亲友审核,审核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外,还须持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审核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依据报考条件对面试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四)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各实施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分学段(小学学段、初中学段)对应学科招聘计划的120%划线,笔试成绩按照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排名,依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人员不足招聘计划120%的学科,由实施县(市、区)根据全县该学科所在大类(文科类、理科类、音体美类)考生平均分数划定面试最低控制线,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面试工作由实施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按照市(州)教育、人社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进行。各地要认真组织面试工作,严格面试程序,面试过程要全程录像,保证考试公开、公平、公正。组织选拔特岗教师过程中产生的面试费用由实施县(市、区)承担,不得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五)人选确定
面试结束后,各实施县(市、区)要按照中小学文科、理科、音体美类笔试成绩(200分)/2×70%+面试成绩(100分)×30%换算总成绩,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实施县(市、区)按照分学段(小学学段、初中学段)及对应岗位学科,依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录用人员。笔试和面试总成绩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录用,笔试成绩也相同时,笔试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用。在确定的拟录用人员范围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由拟录用人员自愿选择岗位。如实施县(市、区)拟录用人员达不到计划数的,在设岗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市(州)在本市(州)跨县区、同学段同学科进行调剂,不得更换岗位、跨学科调剂,同时要求跨县区调剂人员总成绩要达到调剂县区本岗位学科大类平均分。如调剂结束后仍有剩余岗位,由市(州)汇总报省教育厅进行全省补录,开展补录的市(州)可适当推迟第二批特岗教师到岗时间。
(六)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由各实施县(市、区)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和程序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七)复审和公示
设岗市(州)统一组织县(市、区)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2023年7月29日前将审核同意的拟聘用特岗教师汇总名单(附件2)和特岗计划实施情况总结上报省教育厅复审并公示。
(八)发文录取并签订聘用合同
全省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发布录取通知文件,设岗县(市、区)与拟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九)岗前培训与上岗任教
1.各市县要围绕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目标制定培训规划,为特岗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研修服务。加强岗前培训,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强化师德师风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自身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乡村教师实际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加强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提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师范专业毕业生,培训安排不少于10天,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培训安排不少于20天。
2.特岗教师须根据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到合同规定的学校上岗任教。
六、保障政策
(一)特岗教师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市县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薪酬待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除中央工资性补助外的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补齐。要落实好周转宿舍等安排,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三年服务期满后由实施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组织进行岗位考核,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不进行其他考试,由实施县(市、区)负责及时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连续计算工龄、教龄,不再实行实习期或试用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优惠政策。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免试纳入特岗教师管理。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三)不得随意调动(含借调)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实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统一管理和日常考核,对违反协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特岗教师,要严肃处理。对于不遵守合同,致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情况恶劣的,一经查实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公开通报。
(四)特岗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积极有效开展招聘工作
各市县要建立健全招聘考试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管控和妥善处理考试期间突发事件,确保2023年全省“特岗计划”招聘安全有序、公平公正进行。各市县要及时广泛发布招聘信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2023年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招聘公告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推介招聘信息,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和社会知晓度,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应聘提供岗位信息。
(二)扎实做好特岗教师信息管理
教育部将把“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作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核定招聘计划和拨付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数据,各实施县(市、区)录取结束后,要高度重视、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扎实做好“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补充和更新工作,确保年底前数据库完整准确。同时,结合特岗教师数据库建设,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加强动态管理,深入挖掘和广泛宣传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
(三)从严开展实施工作监督检查
相关市(州)要加强特岗教师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特岗计划”实施管理不到位,招聘计划完成不好,特岗教师待遇保障和入编入岗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市(州)一经核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存在拖欠特岗教师工资待遇,不能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不能及时为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办理入编手续等情况的,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我省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调整下一年度各市(州)设岗名额。
本方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要按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实施办法,由市(州)教育局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县(市、区)按照市(州)《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并报市(州)教育局审核备案。
附件1: 甘肃省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各市县设岗名额分配表
附件2: 甘肃省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聘用人员信息汇总表
附件3: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岗计划”市(州)教育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