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编制了《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州教育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本机关的机构简介、法定职责、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州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3.全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州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标准及实施情况;
5.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6.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7.教师招考、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和实施情况;
8.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9.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jyj.linxia.gov.cn/)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https://jyj.linxia.gov.cn/jyj/index.html)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教育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西关路132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面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注:以上途径公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办公室415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西关路132号;
邮编:731100;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2:30-18:00;
电话:0930-6214328;
传真:0930-6224951。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我最亲爱的祖国
我永远紧贴着你的心窝……”
9月2日
在积石山县大河家镇
临津中学操场上
积石山县6.2级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
开学第一课启动仪式举行
伴随着全场师生挥舞的五星红旗,《我和我的祖国》歌声响彻操场。当天,全县231所学校的61029名学生、4082名教师迎来新学年、开启新生活,标志着“新建学校9月1日使用”的庄重承诺全面兑现。
临津中学是震后重建项目中的重点建设学校,于今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学校占地面积109亩,教学楼、宿舍楼、教师公寓等已全部完工,秋季学期正常开课。”临津中学校长杨兴海说,学校生源大多来自受灾最严重的大河家镇。
看着生机勃勃的校园,杨兴海喜悦之情溢于言表。新建的学校,不仅是一座建筑,更是一个承载着希望和梦想的乐园。
省教育厅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上好“开学第一课”,通过思政课、主题班会课等,向师生传递爱国主义教育和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以抗震中的典型事例让师生感受中国速度和中国力量,引导师生自强不息、勇毅前行。
“我们要用好身边的素材,上好灾后重建开学第一课,讲好教育故事,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厚植爱国情怀,用实际行动回报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厚爱。”积石山县教育党工委书记,教育局党组书记任贵元说。
积石山县田家炳中学七年级学生善子晋早早就来到学校报到。“坐在宽敞明亮的新教室里,我很感激,也充满了期待。”善子晋说,没想过那么快重返课堂,更没想过能来到自己梦寐以求的学校开启新的学习生活。
“新学校的一切都让我向往。”那个地震时因满墙奖状而被大家关注的学生马兰兰,已顺利完成小学阶段学业成为一名初中生。但她忘不了灾难发生时一双双及时伸出的援手,忘不了冬至那天在帐篷里吃到热乎乎的饺子,忘不了帐篷学校复课时庄重的升国旗仪式,更忘不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新学期,无数新的希望和梦想正在重新生发。和善子晋、马兰兰一样,师生们在各自校园都感受着新变化、新气象。
在高关初级中学,功能俱全的四层教学楼拔地而起,学生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开始新学期。
在大河家镇韩陕家小学,维修加固后的教学楼粉刷一新,操场上篮球队的队员正在给低年级学生做三步上篮的示范,新学期从“大手拉小手”开始。
……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更应该心怀感恩,只有你真切体会到珍惜、感激,才能更好的与幼儿相处,做好引导。”在鹭岛幼儿园,教师们提前一天就开展了“感恩”主题交流会,新学期从师德师风建设开始。
位于积石山县胡林家乡集中安置点的茁悦幼儿园里,教职工也是早早返校到岗,园长何倩倩一大早就带着老师们对校园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从教学玩具、桌椅板凳到区域物品,从地面、走廊到室外场地,全面消杀,做到细致清洁无死角。老师们还巧妙构思,创设班级环境,用彩笔、图画和各种创意小物件装点教室,为孩子们营造一个温馨、活泼、充满童真童趣的校园环境。
崭新的开始背后是各界力量的倾力付出。自进入“集中冲刺”阶段以来,积石山县从硬件保障、师资配备、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统筹谋划,扎实做好秋季开学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学校如期开学。
截至开学前,积石山县灾后恢复重建、新建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已完成工程建设、设备配备、检查验收、环境整治、校外道路平整等工作,满足开学条件。
同时,积石山县完成15所新建学校领导班子配备工作,通过县内调剂、人才引进、特岗招录等方式,共配备教师473名;组织开展新招录教师岗前培训、教师能力提升及智慧教育平台应用培训,累计培训教师700人次。
“我们学校是新建的一所完全小学,设有42个教学班1890个学位。”城南小学副校长何淑花告诉记者,今年学校首次招一至五年级学生,学校软硬件设施均达到了开学条件。
强硬件、补师资……新校园孕育着新希望,激发着新活力。踏入全新的校园,积石山县师生的新学期,如约开启。
8月13日,省教育厅召开全省教育项目建设工作调度会,传达学习十四届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精神,通报2024年教育为民实事项目及全省义务教育项目建设进度。省教育厅副厅长邓伟、副厅长党勤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实施“强县中”项目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最直接体现,各地必须将项目建设工作摆在最突出位置来推进。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台账、责任到人、倒排工期,抢时间、促进度,确保到11月份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建设类项目至少完成主体建设,设施设备类项目必须安装配置到位。要进一步抓好督办问效,各项目县教育部门要扛牢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压茬推进,健全日报告、周调度、月考核和台账管理制度,对“强县中”项目实施包干联系推进和跟踪督办。省教育厅将对项目推进迟缓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省教育系统进行通报。
会议要求,各地要全面查找短板弱项,剖析进展缓慢原因,逐项制定项目建设工期表,确保各项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民生意识,把项目建设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抓手来谋划、推进、落实,努力把教育项目打造成为民惠民的头号“民生工程”;要统筹协调、强化联动。持续提升项目谋划的精准度,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主动与当地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和住建等部门对接,着力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土地、申报、提级论证等困难和问题,形成合力优先支持教育项目建设的良好局面;要加强管理、优化流程。压实时间、进度、人员和管理等各环节责任,建立“进度单、提示单、问题单、整改单”的“四单”机制,强化闭环管理,确保按时高质量高效益完成项目建设工作;要倒排工期、抢抓进度。对项目分布、项目进度、任务分解、包抓领导等实行“挂图作业”,合理调配人材机力量,优化施工流程,提升建设进度;要确保安全、提升质量。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做到快速处置、快速整改、彻底消除;要加强现场督查力度、强化项目监理,逐月报表调度和季度大会调度,推动项目建设提速,落实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要求,坚决避免违规作业,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落实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教育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加快2024年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建宿舍扩食堂”教育为民实事项目及全省义务教育项目建设进度。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厚植为民情怀,加强督促调度,以更大力度、更高效率推进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会上,兰州市、金昌市、白银市和甘南州教育局就“强县中”和义务教育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举措作了交流发言。
各市(州)、兰州新区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项目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线上参会;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基础教育处主要负责人线下参加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 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 第 2 号 ) 《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 《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甘政办发〔202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照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 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省级及以下发
展改革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 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
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 调,落实国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制度,执 行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和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 策,科学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
项目盲目发展。
第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 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求,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节能
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批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
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甘肃省企业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 一)省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 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 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 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市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 — 10000(不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500(含)万千瓦时 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自
行决定。
(三)跨市(州)权限。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 级地区的,其节能报告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市(州)联合其他市
(州)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 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 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
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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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统 一 部署,结合工作实
际,另行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办法。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
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 (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 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 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
对标;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当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 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 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碳排放统计核算参照国家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国家明确相关核算
办法后,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
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能耗强度 控制目标值(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目标确定)的项 目,全力保障用能需求;对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能耗 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实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置换规定由省
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对于未完 成能耗强度下降进度目标和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实行“两高”项目缓批限批;对于钢铁、水泥熟料、 平板玻璃等国家和省上明确要求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应当 在完成产能置换认定后,方可上报节能审查申请,项目所需能耗
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具备技 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
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
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
行审查:
( 一 )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 否准确;对涉及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使用的项目,相关使用量
核算是否准确有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能效水平、碳排放等相 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和降碳工作管理
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 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
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动 的,或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 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类别等不影响项目用能变化的重大变更,建设单
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应当对项目 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
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
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当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省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节 能竣工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当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查。其
他项目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纳入甘肃省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 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
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在开展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应当 充分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 制,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
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节能管理和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察职 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节能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 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
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季度向省发展 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
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 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或违反节能审
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2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各市(州) 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省属各高校,厅直各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持续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的意见》(甘办发﹝2021﹞1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近日,教育部在答复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89号建议,即“关于为中小学配备校医的建议”。教育部回复,配齐配强校医对于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师生健康非常重要。
教育部指出,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健康第一”理念树立、政策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环境与条件改善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规定,设立校医务室或卫生室,配备合格的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
教育部提到,近年来,教育部每年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中小学培训力度,努力提升现有中小学专兼职校医队伍水平。2022年,中小学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70%,2030年要求达到90%。此外,教育部会同多部门不断完善中小学校医职称晋升制度,提高校医待遇。制定政策,吸引社区医生走进校园。
教育部强调,以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和医疗联合体建设为抓手,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学校建成全国健康学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进入到大中小学,依据医联体建设相关规定,将社区医院、校医院等医疗机构统筹纳入一并考虑,提升中小学校医医疗卫生服务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衔接、深度融合。
下一步,教育部将多部门联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和探索中小学校医队伍建设新路径,加大中小学校医队伍配备力度,加强中小学校医院(卫生室)建设,为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