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临夏州教育局(https://jyj.linxia.gov.cn/)及州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临夏州教育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临夏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全州教育年度统计报表;
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及考试通知;
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每条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s://www.linxia.gov.cn),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专栏“振兴临夏教育”“全面改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营养改善计划”栏目内;
2.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s://jyj.linxia.gov.cn);
3.“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
4.其他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临夏州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临夏州教育信息网网站(http://jyj.linxia.gov.cn/)及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临夏州教育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临夏州-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或临夏回族自治州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目指引,查找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教育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临夏回族自治州大西关路4号
联系电话:0930-6214328,传真号码: 0930-6224951
申请网站:https://jyj.linxia.gov.cn/
电子信箱:lx4328@163.com
邮政编码: 731100
(二)提出申请
向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教育信息的申请人,可在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jyj.linxia.gov.cn/jyj/xxgk/ysqgk/ZXSQ/index.html 复制有效 ),在线提出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教育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教育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教育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教育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临夏州教育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后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临夏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8月13日,省教育厅召开全省教育项目建设工作调度会,传达学习十四届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精神,通报2024年教育为民实事项目及全省义务教育项目建设进度。省教育厅副厅长邓伟、副厅长党勤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实施“强县中”项目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最直接体现,各地必须将项目建设工作摆在最突出位置来推进。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台账、责任到人、倒排工期,抢时间、促进度,确保到11月份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建设类项目至少完成主体建设,设施设备类项目必须安装配置到位。要进一步抓好督办问效,各项目县教育部门要扛牢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压茬推进,健全日报告、周调度、月考核和台账管理制度,对“强县中”项目实施包干联系推进和跟踪督办。省教育厅将对项目推进迟缓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省教育系统进行通报。
会议要求,各地要全面查找短板弱项,剖析进展缓慢原因,逐项制定项目建设工期表,确保各项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民生意识,把项目建设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抓手来谋划、推进、落实,努力把教育项目打造成为民惠民的头号“民生工程”;要统筹协调、强化联动。持续提升项目谋划的精准度,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主动与当地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和住建等部门对接,着力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土地、申报、提级论证等困难和问题,形成合力优先支持教育项目建设的良好局面;要加强管理、优化流程。压实时间、进度、人员和管理等各环节责任,建立“进度单、提示单、问题单、整改单”的“四单”机制,强化闭环管理,确保按时高质量高效益完成项目建设工作;要倒排工期、抢抓进度。对项目分布、项目进度、任务分解、包抓领导等实行“挂图作业”,合理调配人材机力量,优化施工流程,提升建设进度;要确保安全、提升质量。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做到快速处置、快速整改、彻底消除;要加强现场督查力度、强化项目监理,逐月报表调度和季度大会调度,推动项目建设提速,落实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要求,坚决避免违规作业,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落实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教育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加快2024年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建宿舍扩食堂”教育为民实事项目及全省义务教育项目建设进度。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厚植为民情怀,加强督促调度,以更大力度、更高效率推进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会上,兰州市、金昌市、白银市和甘南州教育局就“强县中”和义务教育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举措作了交流发言。
各市(州)、兰州新区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项目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线上参会;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基础教育处主要负责人线下参加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 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 第 2 号 ) 《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 《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甘政办发〔202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照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 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省级及以下发
展改革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 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
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 调,落实国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制度,执 行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和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 策,科学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
项目盲目发展。
第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 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求,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节能
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批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
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甘肃省企业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 一)省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 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 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 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市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 — 10000(不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500(含)万千瓦时 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自
行决定。
(三)跨市(州)权限。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 级地区的,其节能报告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市(州)联合其他市
(州)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 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 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
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4 —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统 一 部署,结合工作实
际,另行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办法。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
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 (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 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 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
对标;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当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 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 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碳排放统计核算参照国家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国家明确相关核算
办法后,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
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能耗强度 控制目标值(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目标确定)的项 目,全力保障用能需求;对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能耗 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实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置换规定由省
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对于未完 成能耗强度下降进度目标和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实行“两高”项目缓批限批;对于钢铁、水泥熟料、 平板玻璃等国家和省上明确要求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应当 在完成产能置换认定后,方可上报节能审查申请,项目所需能耗
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具备技 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
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
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
行审查:
( 一 )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 否准确;对涉及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使用的项目,相关使用量
核算是否准确有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能效水平、碳排放等相 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和降碳工作管理
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 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
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动 的,或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 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类别等不影响项目用能变化的重大变更,建设单
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应当对项目 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
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
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当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省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节 能竣工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当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查。其
他项目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纳入甘肃省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 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
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在开展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应当 充分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 制,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
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节能管理和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察职 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节能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 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
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季度向省发展 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
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 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或违反节能审
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2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各市(州) 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省属各高校,厅直各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持续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的意见》(甘办发﹝2021﹞1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近日,教育部在答复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89号建议,即“关于为中小学配备校医的建议”。教育部回复,配齐配强校医对于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师生健康非常重要。
教育部指出,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健康第一”理念树立、政策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环境与条件改善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规定,设立校医务室或卫生室,配备合格的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
教育部提到,近年来,教育部每年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中小学培训力度,努力提升现有中小学专兼职校医队伍水平。2022年,中小学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70%,2030年要求达到90%。此外,教育部会同多部门不断完善中小学校医职称晋升制度,提高校医待遇。制定政策,吸引社区医生走进校园。
教育部强调,以全国健康学校建设和医疗联合体建设为抓手,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学校建成全国健康学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进入到大中小学,依据医联体建设相关规定,将社区医院、校医院等医疗机构统筹纳入一并考虑,提升中小学校医医疗卫生服务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衔接、深度融合。
下一步,教育部将多部门联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和探索中小学校医队伍建设新路径,加大中小学校医队伍配备力度,加强中小学校医院(卫生室)建设,为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