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2023
    · 2022
    · 2021
    · 2020
    · 2019

依申请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临夏州教育局(https://jyj.linxia.gov.cn/)及州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临夏州教育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临夏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全州教育年度统计报表;

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及考试通知;

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每条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s://www.linxia.gov.cn),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专栏“振兴临夏教育”“全面改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营养改善计划”栏目内

2.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s://jyj.linxia.gov.cn);

3.“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

4.其他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临夏州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临夏州教育信息网网站(http://jyj.linxia.gov.cn/)及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临夏州教育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临夏州-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或临夏回族自治州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目指引,查找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教育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临夏回族自治州大西关路4号
  联系电话:0930-6214328,传真号码: 0930-6224951

申请网站:https://jyj.linxia.gov.cn/

电子信箱:lx4328@163.com
  邮政编码:   731100
  (二)提出申请  

向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教育信息的申请人,可在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jyj.linxia.gov.cn/jyj/xxgk/ysqgk/ZXSQ/index.html  复制有效 ,在线提出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教育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教育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教育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教育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临夏州教育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后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临夏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临夏州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机构申请表).doc
       临夏州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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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研究制定并印发《办法》,主要有5方面考虑:

(一)中央对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办园行为督导”。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幼儿园评价。重点评价幼儿园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制定《办法》是推动中央对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

(二)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已有扎实的工作基础。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教育部于2017年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建立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从2018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了评估工作,截至2023年底,各地已对26.45万所幼儿园完成实地督导评估,约占幼儿园总数的91%。通过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幼儿园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师队伍和管理状况得到改善,以评促建效果初步显现。这项工作已经成为各地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的重要抓手,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积累了工作经验。

(三)评估内容需要充实完善。2017年以后,国家对幼儿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2018年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幼儿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加强过程监管、遏制过度逐利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要求。教育部2022年印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幼儿园办园中的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从2018—2023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发现,一些地方幼儿园证照不齐、无证办园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幼儿园办园条件不达标,保教活动不规范,教职工配备不齐,教师待遇保障不到位,教师资质、管理、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民办园,在党建思政、办园条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小学化”倾向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外部监督,督促整改。

(五)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紧扣建设教育强国目标,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建设教育强国,需要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有机衔接、相互促进的治理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构建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以幼儿为本、强化过程评估的现代幼儿园督导评估体制,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引领指导、问题诊断、督促整改的作用,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二、《办法》形成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成立专家工作组。2022年初,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建立专家工作组,对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各地实际做法进行全面梳理研究。二是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赴相关省份实地调研,随机访谈幼儿园教职工,查看幼儿园办园情况和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听取地方教育行政、督导部门、学前领域研究机构和幼儿园园长的意见建议。三是不断修改完善。《办法》初稿形成后,先后多次征求了地方教育部门、熟悉学前教育的国家督学或特约教育督导员、学前教育研究专家和部内相关司局的意见,反复沟通,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办法》,按程序审批后,于2023年12月底印发。

三、幼儿园督导评估应该把握哪些原则?

答:《办法》指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应坚持5项基本原则:一是树立正确导向,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二是注重条件支撑,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三是促进规范办园,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强化过程评估,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五是坚持以评促建,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诊断、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幼儿园不断提升保教质量。

四、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6个方面,共18项指标35项基本要求。其中,办园方向包括党建思政、办园理念2项指标。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3项指标。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3项指标。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3项指标。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4项指标。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3项指标。对于民办园,在上述6个方面基础上,专门设置了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4项附加指标。

五、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统筹指导、省市抽查、县级具体组织的程序,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是日常自评。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提交一次自评报告。二是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三是结果反馈。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四是问题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五是及时复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幼儿园整改,并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六、与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相比,幼儿园督导评估有哪些新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评估指标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办法》针对幼儿园容易出现的问题,设置了督导评估的重点指标。增加了党建思政、办园理念等内容,引导幼儿园树立正确办园导向。聚焦保育教育过程及影响质量的关键要素,在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增加了近视眼防治、心理健康、劳动习惯、尊重幼儿主体地位等热点难点方面的具体内容。在设置三级评估指标的基础上,明确了每项指标合格的基本要求,更具操作性。二是更加强化过程评估。《办法》规定,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观努力和改进程度。三是更加突出自我评估。《办法》规定,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提交一次自评报告,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四是更加注重部门协同。《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七、幼儿园督导评估过程中,如何克服形式主义,减轻基层尤其是幼儿园负担?

答: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强调对各项评估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各地要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和当地幼儿园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估。二是限制实地入园次数。《办法》规定,在一年内,一所幼儿园接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1次。三是严禁突击准备材料。《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实地督导评估时查看的材料,应为幼儿园日常办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要求幼儿园为迎评做专门准备。

原文地址: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公布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名单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名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推荐要求,认真组织在人工智能课程教学、师资配备、实验环境建设等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中小学校积极申报,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核推荐、教育部集中公示,最终确定了184个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

  本次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推荐,旨在通过基地试点,进一步探索人工智能教育的新理念、新模式和新方案,形成可推广的优秀案例和先进经验,推动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深入开展。

 教育部将加强对基地工作的指导,促进各基地更加重视人工智能教育,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教育实施方式,以中小学信息科技、通用技术等课程为主要依托,进一步丰富教育教学资源,创新教与学支持服务方式,开展师资培训指导,扩大人工智能教育覆盖面和受益面,在人工智能校本课程建设、学科融合、教学方式变革、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教师数字素养培育、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人工智能教师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教育部将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基地的督促检查,为基地开展人工智能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教育部还将积极挖掘宣传各基地探索人工智能教育的先进做法,选取典型经验、优秀课例、优质资源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上线,推动更多中小学校探索开展人工智能教育。

    政策:教育部公布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基地名单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管理办法》修订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修订《管理办法》? 

答: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对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聘请程序、组织管理、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指导性文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职业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职业学校也迫切需要更多的来自企业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实施,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

二、请介绍一下这次修订《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对部分省份、部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整体情况及有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同时,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完善,并征求了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单位)、相关国有企业、部分职业学校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最终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印发。

三、这次对《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管理办法》在原文件6章23条的基础上扩展为9章34条,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方面。按照现行职业教育法的相关内容,《管理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将职教本科纳入《管理办法》。

(二)在兼职教师选聘条件方面。一是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纳入选聘范围。二是取消了对聘请退休人员任教的离岗时间和年龄限制,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作为选聘条件,鼓励聘请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

(三)新增选聘方式一章。一是明确了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兼职教师。二是新增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三是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

(四)在组织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了兼职教师岗前培训的组织部门、培训方式、内容及考核结果的认定方式。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兼职教师工伤保险的缴纳方式及相关责任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四是新增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内容,明确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

(五)新增工作职责一章。一是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职责。二是明确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等工作。三是明确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六)在经费保障方面。一是明确地方可结合实际,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支持专业师资紧缺、特殊行业急需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二是鼓励职业学校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兼职教师工作报酬。三是职业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报酬水平,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七)新增支持体系一章。通过多种措施提高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一是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二是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在计算职业学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三是地方教育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的范畴。

四、请谈谈如何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理解文件精神。《管理办法》对原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完善,新增选聘方式、工作职责、支持体系等章节内容,各地要深入理解掌握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切实将文件的相关要求作为实际工作的指导,不断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二是着重细化落实。各地要在对文件内容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加强细化落实,根据本办法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兼职教师管理的具体举措,确保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积极部署推进。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职业学校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以《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为契机,完善和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原文地址: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通知》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根据中央有关要求,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将艺考培训纳入校外培训监管范畴,2022年联合开展了艺考培训专项治理行动。为巩固治理成果,需要健全长效机制,提升规范管理水平。二是规范艺考培训个性问题。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明确了艺术类校外培训的共性政策,但艺考培训针对特定群体、开展集中住宿培训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针对这些个性问题提出专门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三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盼。调研发现仍有部分无证机构违规办学、培训收费居高不下、培训质量良莠不齐、校内艺术资源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聚焦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完善政策举措,满足艺考学生需求,维护学生及家长权益。

2.《通知》经历了怎样的研制过程?

答:艺考培训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在《通知》研制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经验,充分集思广益,努力做到方向明确、政策清晰、务实管用。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大规模调查,选择东中西部代表性省份,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访谈,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寻找对策。二是开展政策论证。教育部等部门认真研究现行法律法规、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召集教育、艺术、法律等不同领域专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论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及形成初稿后,多次征求中央相关部门、地方教育及相关部门、中小学校和学生家长意见,当面征求部分培训机构代表意见,对《通知》进行多轮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3.《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的总体思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过程中,聚焦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二是工作原则。《通知》强调“三个坚持”的原则,即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坚持内外联动、标本兼治,坚持综合施策、稳步推进。三是工作目标。《通知》提出到2024年艺考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4.如何把握艺考培训的范围?

答:艺考培训是艺术类培训的一种形式,主要针对艺术类高考科目进行专业能力培训,这类培训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面向特定学段学生,主要是高中阶段学生,尤其是高三准备艺考的学生;第二,针对特定艺考科目,主要是针对音乐类、表(导)演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书法类、戏曲类等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校考考试科目。《通知》对此类培训进行重点规范。

5.《通知》如何规范艺考培训主体?

答:《通知》对于从事艺考培训的艺术类培训机构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所有机构均要“证照齐全”。开展艺考培训必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合规机构名单。二是现有机构要进行项目标识。各地经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合规机构,如果从事艺考培训,2023年9月底前要在监管平台完成项目标识工作。三是新设机构要畅通审批渠道。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地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要为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新设机构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

6.《通知》如何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答:教育部、人社部在2021年9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对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已作出规定。《通知》强调落实省级职责、属地责任,要求各省级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明确艺考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各地要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机构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培训。

7.《通知》如何规范艺考培训收费行为?

答:艺考培训要坚持公益属性,坚决遏制培训乱收费、高收费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通知》一是要求培训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进行公开公示,防范以“顾问”“领考”“游学”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培训费;二是要求各地将艺考培训收费纳入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予以重点监测,防止出现价格过快上涨;三是要求机构落实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要求,按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鼓励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方式运营。

8.《通知》如何规范校外培训涉考试招生行为?

答:艺考升学牵动百万考生和家长心弦,有些机构利用家长的迫切心理,以“保过班”“高校协议班”“招考内部辅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招生,这种制造焦虑、扰乱招考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遏制。《通知》重点规范了两个问题。一是规范涉考试招生人员。坚持考评相关人员“回避”原则,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卷)的专家评委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机构的艺考培训活动。二是规范招生宣传等行为。严禁机构与学校在职人员利益勾连获取培训生源,或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严禁机构与学校教师、考试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作弊、干扰艺考秩序。

9.《通知》如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培训安全问题?

答:安全问题是首要问题,也是底线问题。《通知》着重强调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落实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二是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对于有一定危险性的专业训练,机构要设立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尽可能减少训练中的危险和事故。三是坚决防止人为侵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要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杜绝人为侵害事件发生。

10.《通知》对集中住宿培训有什么管理要求?

答:实践中有的机构既提供培训又提供食宿,针对此类特殊情形,《通知》提出了相应管理要求。一是经营要具备资质。机构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超出培训许可范围的服务,如需提供食宿等其他服务,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或由符合资质的独立法人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二是信息要及时报备。机构开展集中住宿培训或接受外地学生,应向培训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落实人员、场地和条件配备等要求。三是时间要合理安排。集中住宿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寒暑假。确需在其他时间安排集中培训的,要做好衔接管理。

11.《通知》对考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是否有衔接管理举措?

答:艺考前有部分高三艺考学生会选择离校参加个性化学习和训练,对此《通知》明确提出了学生校内外衔接管理要求。一是加强学生管理。在校内无法提供相应艺考辅导的前提下,高三艺考学生确需离校进行短期专业学习,须做好家校衔接,由学生及家长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约定各方责任。二是落实两个责任。严格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和家长监护责任,在外培训期间,机构要与家长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学生具体情况,确保家长知情权。

12.如何满足艺考学生文化课学习需求?

答:一些艺术类培训机构在艺考集训期间,私自开展学科培训,违反了“双减”精神。从调研情况看,部分地方探索在艺考专业省考、校考结束后,将学生集中起来进行文化课学习等方式,满足学生文化课学习需求,创造了很多好经验。为规范培训行为,满足学生需求,《通知》一方面从机构端着眼,明确强调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这一铁律;另一方面从学校端着力,要求各地压实高中学校对艺考学生文化课教学的责任,不让任何一个学生掉队。

13.如何推动校内艺术教育提质增效?

答:学校教育是艺术教育的主阵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扩充校内艺术教育资源,满足学生需求,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提前规划,扩优提质。总结基层经验,要求各地支持艺术类特色高中发展,扩大优质校内资源,提升艺术教育质量,对有艺术升学需求的生源进行合理规划和集中培养。二是加强师资,丰富课程。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师配备,根据学校实际开设多样化艺术选修课程,丰富校内课程资源。三是扩大范围,统筹资源。最大限度统筹辖区内艺术教育资源,如果县域内资源有限的,可探索在市域乃至省域范围内统筹资源,统一规划布点,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中辅导。

14.如何合理引入校外艺术教育资源?

答:在高中学校艺术专业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通知》立足实际,对引入校外资源明确了政策,规范了程序,让物美价廉的服务“走进来”,而不是让学生“走出去”。一是拓宽渠道。对于校内资源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引入校外培训机构艺考培训资源,为艺考学生提供集中辅导。这为校外艺术资源进入校内提供了政策依据,既可发挥高中学校的管理优势,又可发挥校外资源的专业优势,还可统筹安排文化课学习。二是规范流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校外资源引入工作,确定引入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评估调整。学校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不得从中牟利,并由学生自愿参加。三是突出公益。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服务引进费用标准,并要明显低于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水平。向学生代收费时,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加价。

15.如何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答:《通知》出台后,抓好落实是关键。教育部等部门将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艺考招生改革、艺考培训治理、校内提质增效、营造改革氛围等工作。一是深化考试招生改革。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逐步提高文化成绩要求等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二是健全常态监管机制。坚持抓组织领导、抓专项治理、抓督导检查,盯住重要时段,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三是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坚持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艺考改革的各项政策,推广校内提质增效的有益经验,引导学生及家长科学看待艺考,做好职业规划,立足校内教育,理性选择培训,坚决打击各种贩卖焦虑、违规炒作行为,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原文地址: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国优计划”《意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将教育、科技、人才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202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激发青少年好奇心、想象力、探求欲,培育具备科学家潜质、愿意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青少年群体。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强教必先强师,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了任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中国特色师范教育体系,特别提出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开展教师教育。目前,我国举办师范类专业的院校超过700所,数量众多,但高水平院校特别是高水平综合大学、理工类大学占比不高;师范生培养体量不小,但学科结构和培养层次有待优化。为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师范人才培养结构,着力提升培养质量,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部属高校意见基础上,教育部印发了《意见》。

二、实施“国优计划”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从2023年起,国家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高校选拔专业成绩优秀且乐教适教的学生作为“国优计划”研究生,在强化学科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系统学习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含参加教育实践),为中小学输送一批教育情怀深厚、专业素养卓越、教学基本功扎实的优秀教师。

三、“国优计划”研究生如何选拔与培养?

答:“国优计划”有两种选拔方式:一是推免选拔,具备高校推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试点高校提出申请,经考查合格可通过推免方式被录取为“国优计划”研究生,攻读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研究生。二是在读研究生二次遴选,试点高校面向非教育类研究生进行二次遴选,结合学生专业课成绩和面试等综合考察学生从教潜质,按照“优中选优,严格规范”的原则,遴选“国优计划”研究生。

培养方面,“国优计划”培养高校通过自主培养或者与师范院校联合培养的方式,为“国优计划”研究生系统开设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包括不少于18学分的教育学、心理学、中小学课程教学、科学技术史等内容,以及不少于8学分的教育实践,强化师范生专业素养培养与教学基本功训练。支持培养高校为推免录取的“国优计划”研究生设计教师教育先修课程,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指导学生从本科第4年开始学习。鼓励高水平高校面向全体在读学生普遍开设教师教育选修课程,“国优计划”研究生本科阶段选修教师教育课程所获学分可计入“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相关模块课程学分。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国优计划”研究生,支教实践计入“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教育实践学分。

四、《意见》有哪些政策创新点?

答:一是优化教师教育体系,组织高水平院校培养教师。“国优计划”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高校开展试点,组织首批3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培养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将带动一大批高水平院校发挥学科优势举办教师教育,推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不断健全、优化。

二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强高质量科学教师培养。“国优计划”首批试点支持优秀理工科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同时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在读理学、工学门类的研究生进行二次遴选,确保“国优计划”研究生具备卓越的理工科专业素养,同时通过系统修习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完成教育实践,具备扎实的教育教学基本功。

三是创新培养模式,支持双研究生学位授予。“国优计划”支持非教育类研究生系统修习教师教育模块课程,按规定修完相关课程且以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和方案设计报告等任一形式通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的“国优计划”研究生,毕业时同时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推动了教师培养模式创新,增强了激励优秀人才从教的政策吸引力。

四是强化从教支持,探索“订单”培养。在推动各地将“国优计划”研究生作为基础教育教师人才,组织专场招聘、做好引进工作之外,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双一流”建设高校与优质中小学的“订单”培养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培养协议,强化“国优计划”研究生毕业从教保障。

五是整合优质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国优计划”培养高校要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调动校内外资源,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财政予以支持。其中,教师教育课程可由培养高校独立组织教学,或者与师范院校联合开设。此外,培养高校要建立从教毕业生专业发展跟踪服务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制订5年一周期的专业发展支持计划,将从教的“国优计划”研究生打造为基础教育领军人才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五、如何做好“国优计划”组织实施工作?

答:“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要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重要任务,先行试点,持续推进。首批试点支持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3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承担培养任务。试点高校按照要求提出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于2023年9月启动实施,开展首批“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教育部将加强指导督促,为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支持保障。


原文地址: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计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我国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教育领域也将迎来教师的退休高峰。教师是教育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基础保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通过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搭建国家层面老有所为的广阔平台,挖潜退休教师资源优势,发挥其有益补充、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助力青年教师和青少年学生发展成长,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前期已有试点探索。教育部于2018年启动实施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2020年启动实施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累计招募20000余名中小学退休教师,近1000名部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等“双一流”建设高校退休教师开展支教支研,既发挥了退休教师余热,又提升了受援校、受援地教育发展水平,形成了多赢的良好局面,有基础、有条件在新形势下实现优化升级,发挥综合效益。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计划》的研制过程?

答:教育部高度重视《计划》研制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多次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地方教育部门及援受学校意见建议。通过整理分析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月报、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年度调研、部分受援校实地调研和座谈调研情况,全面总结梳理已有银龄计划实施情况,了解掌握各方需求,形成相关调研报告。

结合调研情况,综合考虑国家战略急需、学科分布、退休教师现状与积极性等因素,确定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基础教育适度扩大,终身教育、民办教育灵活实施的基本思路,通过坚持公平招募、双向选择,推动优秀退休教师自愿参与,发挥银龄教师的“种子”作用。研制形成的《计划》初稿面向全国各省级教育部门以及相关学校、银龄教师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在修改完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了当前印发的《计划》。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计划》实施的主要考虑和预期目标?

答:《计划》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统一,将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考虑,教育均衡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统筹考虑,挖潜退休教师资源优势与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统筹考虑,为优秀退休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老有所为搭建广阔平台,全方位推动优秀退休教师参与各级各类教育工作。

《计划》拟经过三年左右时间,实现银龄教师服务各级各类教育的工作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银龄教师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数字化赋能银龄教师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开放灵活的线上线下支教方式不断完善,全国银龄教师队伍总量达12万人左右,在推动建设教育强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中发挥明显作用。

问:《计划》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主要涵盖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终身教育和民办教育五大领域,将各级各类学校及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开放教育机构纳入实施范围。五大领域各有侧重,有重点地予以支持。其中:

普通高等教育领域聚焦服务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有发展潜力、有优势特色学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民族地区新建或急需提升发展水平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领域聚焦深化产教融合,重点支持具有地方产业重大需求、需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的职业院校;基础教育领域聚焦基础教育提质扩优,在现有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终身教育领域聚焦建强师资队伍,支持各级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开放教育机构提升发展水平;民办教育领域聚焦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发展,重点支持急需高素质教师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

问:银龄教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履行哪些职责?

答:银龄教师应当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同时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申请参与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民办教育领域的线下银龄教师年龄一般应在70(含)岁以下,参与基础教育领域的线下银龄教师年龄一般应在65(含)岁以下,线上银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银龄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基础教育领域银龄教师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

银龄教师应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专业优势和经验优势,通过课程教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指导等方式,指导青年教师发展成长,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同时发挥在教育引导和关爱保护青少年方面的优势作用,开展系列共育活动,培育时代新人。

问:如何做好银龄教师的服务保障工作?

答:银龄教师退休不退岗,坚持老有所为,发挥余热,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银龄教师也面临着一些客观困难,需要学校和社会各界予以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计划》明确指出,要依托已有机构建立银龄教师培训基地和银龄教师中心,加强对银龄教师的岗前指导和研修支持,健全服务保障,关心关爱银龄教师身心健康,为银龄教师安心从教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受援省份及援受学校也应在购买保险、医疗、住宿、交通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问:如何做好《计划》的贯彻落实?

答:要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科学院、科协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动员支持本领域符合条件的优秀退休人员参与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要加强经费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调动地方、学校、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性。要完善政策支持,银龄教师可参照相关统计规定,作为校外教师折算计入专任教师总数,纳入相关指标内容。要注重数字赋能,建设银龄教师数据库、支教服务平台,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国家老年大学(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师资库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要加强宣传引导,对在银龄教师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表彰,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银龄教师的浓厚氛围。


原文地址: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