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编制了《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州教育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本机关的机构简介、法定职责、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州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3.全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州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标准及实施情况;
5.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6.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7.教师招考、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和实施情况;
8.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9.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jyj.linxia.gov.cn/)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https://jyj.linxia.gov.cn/jyj/index.html)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教育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西关路132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面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注:以上途径公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办公室415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西关路132号;
邮编:731100;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2:30-18:00;
电话:0930-6214328;
传真:0930-6224951。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聚焦校园餐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指引》对学校主体责任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要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校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指导各校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监督。
《指引》对学校食品采购、验收、加工、储存、配送等关键环节管理进行规定,明确要求严把食材供货关,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强化食材进校园管理。要求推进中小学自营食堂建设,强化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严格落实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指引》对膳食经费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加强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财务管理,指导各地科学统筹资金,全面加强监管,实现信息公开。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七部门印发了《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方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协同育人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八一学校、北京育英学校等地考察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多次就家校社协同育人发表重要讲话,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进一步做好协同育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我们要建成的教育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应当具有强大的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于2023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公布97个县(区、市)作为全国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实验区,并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全国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现场推进会,总结交流各地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经验做法,扎实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落地生根。
当前中小学生“小眼镜”“小胖墩”、脊柱侧弯、心理健康等问题仍较为突出,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同向同行、协同发力,为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我们深刻认识到以“教联体”为载体的协同育人机制,是破解当前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调动部门资源,协同社会力量,共同为孩子们打造健康快乐成长的“大本营”,今年9月,教育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科学技术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中国科协联合印发《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推动各地各中小学校以“教联体”为抓手,在实践育人、医教互促、体教互融、家校互动、社教同频、警校同步上加强协同配合。
二、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的内涵是什么?
答: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是以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为目标、以学校为圆心、以区域为主体、以资源为纽带,促进家校社有效协同的一种工作方式。其内涵是整合与学生健康成长、安全管护等育人责任有关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家庭、街道社区、社会资源单位等,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有针对性地推动解决学生成长中的突出问题,搭建常态化育人平台和活动载体,为学生参与文化学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劳动教育、科学教育、社会实践、课后服务等提供全方位条件保障。
三、“教联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指导各地全面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确保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协同育人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更加浓厚。力争到2025年,50%的县建立“教联体”,到2027年所有县全面建立“教联体”。
四、“教联体”各主体的职责任务主要有哪些?
答:《方案》对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家庭、街道社区、社会资源单位等主体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政府层面。主要负责推动本地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统筹领导,指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调动各类社会育人资源,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二是部门层面。教育部门负责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协同育人工作,引导学校发挥主导作用和专业指导优势,强化与家庭、社会沟通协作,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合力。宣传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育人良好氛围。公安部门负责加强警校协同,联合教育部门开展护校安园、学生交通安全等专项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治理,支持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网信部门负责开展涉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净化青少年网络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儿童青少年健康服务,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关心关爱。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负责利用文化和旅游资源、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展实践育人活动。科技部门、科协负责统筹各类科普教育阵地和资源,支持学校开展科学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学校校舍、场馆建筑定期安全体检制度,在标准、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消防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周边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妇联组织负责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共青团组织负责加强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属地街道、社区团队组织的联动。关工委组织负责发挥“五老”作用,参与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
三是学校层面。要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健全家校沟通联系制度,听取家长、社会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要整合社会资源,用好思政课和社会实践教育基地,丰富学校课堂和课后服务内容。
四是家庭层面。家长要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要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要主动协同学校教育。要带领或支持子女开展体育锻炼、家务劳动、户外活动和参观游览。
五是街道社区层面。要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重要内容。要利用社区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要开展各类知识宣讲和公益性课外实践活动,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校外活动与锻炼空间、假期管护场所。
六是社会资源单位层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校外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周边高校、周边企业、街道及相关社会资源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结合自身资源特点,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五、推动“教联体”建设,应要建立怎样的工作机制?
答:《方案》提出,推动“教联体”建设需要建立三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教联体”建设列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谋划推动协同育人工作,完善经费、人员、场地等方面政策保障,推动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落实落地。二是教育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学校因地制宜建立“教联体”,通过联责任、联资源、联空间,共同研究、推动破解学生成长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各相关部门、社区街道、社会资源单位落实育人责任,与学校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协同方式、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围绕学生在校内外学习生活的时间轴和空间场,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条件保障,凝聚“人人、事事、时时、处处”育人合力。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8月26日发布。
意见提出,经过3至5年努力,教育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教师立德修身、敬业立学、教书育人呈现新风貌,尊师重教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到2035年,教育家精神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追求,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成为常态,教师地位巩固提高,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优秀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意见提出了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党建引领、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引导教师自律自强、加强师德师风培养、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营造教育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大各级各类教师待遇保障力度、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厚植尊师重教文化、加大教师荣誉表彰力度、创新开展教师宣传工作、讲好中国教育家故事等内容。
7月19日上午,中共中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央改革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穆虹,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怀进鹏,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正部长级)唐方裕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上,怀进鹏部长就教育、科技、人才、创新等领域改革作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怀进鹏部长介绍教育、科技、人才、创新等领域改革——
各位记者朋友,我重点就教育、科技、人才、创新等领域改革,作一些介绍。
党的二十大突出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明确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这次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这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创新本质和规律的深刻洞察。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不断强化对现代化建设的支撑。我简要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三点情况:一是我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各级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超过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60%,进入世界公认的普及化阶段。二是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14年,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达到2.5亿。我国研发人员总量居世界首位。三是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居世界第二位,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不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创新主体和人才的活力进一步释放,我国成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大家知道,当今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科技创新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围绕高素质人才和科技制高点的国际竞争空前激烈。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此,全会《决定》对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
一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从教育大国到教育强国是一个系统性跃升和质变,《决定》强调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紧扣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完善立德树人机制,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着眼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强教必先强师,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有效利用世界一流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推进高水平教育开放。
二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着力激发科技创新创造活力,《决定》强调要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着眼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
三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着眼加快形成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支持、激励的有效机制,《决定》强调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为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总之,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倍增效应,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
怀进鹏部长就教育、科技、人才、创新等领域改革回答记者提问,一起来看——
问答一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关注到,上个月公布的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中,由高校牵头的占到三大奖励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两位最高科技奖得主李德仁院士和薛其坤院士也都来自高校。请问,下一步要如何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更加有效服务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谢谢您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关注和肯定。我们都知道,高校是教育、科技、人才的集中交汇点,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军、重大科技突破的策源地。我理解,高校是国家最宝贵的资源。近年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在量子科技、生命科学、物质科学、空间科学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下一步,我们将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着力强化高校有目标有组织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加强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分类推进高校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上对学校和人才的需求是多样的,在高校中既需要“全能选手”,又要有“单项冠军”。我们将明确各类高校发展定位,建立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引导不同类型高校在不同领域、不同赛道塑造并发挥高校的优势,追求卓越、办出特色。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聚焦优势突破方向,打造一批一流学科标杆,在重大任务完成中提升学科建设能力。
二是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之教育培养创造之人才,创造之人才造就创新之国家。我们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与科技发展态势,动态调整高校学科设置,优化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深入实施国家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战略行动,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打造一流核心课程、教材、实践项目和师资团队,强化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同,以学生人文底蕴的提升促进科技创新思维的提高,构建高质量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体系。
三是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我们将实施基础学科与交叉学科突破计划,提升基础研究的组织化程度,把重大任务作为科教融汇的“发动机”,引领学科交叉融合,推动产出更多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特别是将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通过长周期稳定支持、长周期评价,引导支持一批具有家国情怀、创新能力突出的高校青年教师,开展高水平自由探索,挑战科学“无人区”。我们将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打造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快布局建设高等研究院,推动高校和企业“双向奔赴”,促进高校科研成果高水平创造、高效率转化,不断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问答二
光明日报记者:
目前,群众对“上好学”的需要越来越高,请问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缩小教育的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2895个县级行政单位全部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历史性跨越,其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达到了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下一步,我们将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命线,把促进公平融入到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各方面各环节,推动实现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根本性转变。重点深化“四大类”改革:
一是在资源配置上,突出扩优提质,加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我们将针对学龄人口峰谷变化做好前瞻性布局,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深化集团化办学和城乡结对帮扶,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让群众认可的“好学校”越来越多。
二是在教育教学上,突出学生为本,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我们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思政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加强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审美能力和劳动习惯,全面普及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持续推进“双减”改革,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水平,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强化核心素养培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完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关爱体系,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的良好环境。
三是在保障机制上,突出尊师重教,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我们将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深入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依托“双一流”高校扩大高水平中小学教师培养规模。推进优秀中小学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完善保障激励机制,支持教师下得去、教得好、发挥带动引领作用。
四是在新路径开辟上,突出数字赋能,发挥智慧教育新优势。教育数字化是缩小教育差距、提高教育质量的一种有效途径。我们将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建强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广泛共享。大力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打造中国版人工智能教育大模型,探索大规模因材施教、创新性与个性化教学,更好满足群众“上好学”的需要。
来源:微言教育
2024年2月22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签署《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开展规章清理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进行及时修改或废止。及时清理和废止过时的规章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有利于解决教育法律制度中不协调、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基层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有利于增强教育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提高教育制度建设质量,我们对现行有效的51部教育部规章进行了清理,对不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4部规章予以废止。
二、废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这4部规章的原因是什么?
答:这4部规章制定的时间较早,曾经在教育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规章已明显过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规章已不再适用。比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制定于1991年,规定了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专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等,而目前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已不再实施,《规定》也无继续保留的必要。二是已制定上位法或上位法做了修改,规章内容与上位法冲突。比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于1998年。规章颁布以来,《行政处罚法》已经三次修正,规章关于处罚的种类、程序等很多内容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存在冲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于1990年,其中的很多管理措施与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精神不衔接。三是上位文件有明确规定,规章内容被替代。近年来,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一系列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已有更加完备、详细的规定,《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实践中不再适用。
三、这4部规章废止后,有关工作如何实施管理?
答:废止这些规章,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而是更加突出依法、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部在规章清理、废止的同时,也将加强有关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提高制度供给的及时性、有效性。特别是要适应教育管理、学校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疏密结合、宽严相济,落实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指导学校因地制宜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升治理效能。比如,关于高校校园管理。高等教育法明确高校有依法依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这包括对校园的管理。高校师生享有对校园优先使用的权利,高校可以制定合法、适当的校园管理制度,以保障校园秩序和师生教学生活需要。另一方面,高校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校园,更好发挥大学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等功能。要坚持因校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平衡好校园秩序、师生权益和社会公共需求,推动校园开放;要完善相关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引导安全、有序、文明参观。再比如,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管辖、程序等已有完备规定,废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后,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上,修订后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教育法》等已对教育领域的违法情形予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将依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研究制定并印发《办法》,主要有5方面考虑:
(一)中央对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办园行为督导”。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幼儿园评价。重点评价幼儿园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制定《办法》是推动中央对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
(二)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已有扎实的工作基础。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教育部于2017年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建立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从2018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了评估工作,截至2023年底,各地已对26.45万所幼儿园完成实地督导评估,约占幼儿园总数的91%。通过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幼儿园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师队伍和管理状况得到改善,以评促建效果初步显现。这项工作已经成为各地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的重要抓手,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积累了工作经验。
(三)评估内容需要充实完善。2017年以后,国家对幼儿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2018年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幼儿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加强过程监管、遏制过度逐利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要求。教育部2022年印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幼儿园办园中的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从2018—2023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发现,一些地方幼儿园证照不齐、无证办园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幼儿园办园条件不达标,保教活动不规范,教职工配备不齐,教师待遇保障不到位,教师资质、管理、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民办园,在党建思政、办园条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小学化”倾向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外部监督,督促整改。
(五)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紧扣建设教育强国目标,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建设教育强国,需要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有机衔接、相互促进的治理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构建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以幼儿为本、强化过程评估的现代幼儿园督导评估体制,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引领指导、问题诊断、督促整改的作用,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二、《办法》形成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成立专家工作组。2022年初,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建立专家工作组,对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各地实际做法进行全面梳理研究。二是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赴相关省份实地调研,随机访谈幼儿园教职工,查看幼儿园办园情况和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听取地方教育行政、督导部门、学前领域研究机构和幼儿园园长的意见建议。三是不断修改完善。《办法》初稿形成后,先后多次征求了地方教育部门、熟悉学前教育的国家督学或特约教育督导员、学前教育研究专家和部内相关司局的意见,反复沟通,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办法》,按程序审批后,于2023年12月底印发。
三、幼儿园督导评估应该把握哪些原则?
答:《办法》指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应坚持5项基本原则:一是树立正确导向,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二是注重条件支撑,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三是促进规范办园,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强化过程评估,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五是坚持以评促建,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诊断、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幼儿园不断提升保教质量。
四、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6个方面,共18项指标35项基本要求。其中,办园方向包括党建思政、办园理念2项指标。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3项指标。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3项指标。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3项指标。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4项指标。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3项指标。对于民办园,在上述6个方面基础上,专门设置了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4项附加指标。
五、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统筹指导、省市抽查、县级具体组织的程序,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是日常自评。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提交一次自评报告。二是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三是结果反馈。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四是问题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五是及时复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幼儿园整改,并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六、与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相比,幼儿园督导评估有哪些新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评估指标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办法》针对幼儿园容易出现的问题,设置了督导评估的重点指标。增加了党建思政、办园理念等内容,引导幼儿园树立正确办园导向。聚焦保育教育过程及影响质量的关键要素,在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增加了近视眼防治、心理健康、劳动习惯、尊重幼儿主体地位等热点难点方面的具体内容。在设置三级评估指标的基础上,明确了每项指标合格的基本要求,更具操作性。二是更加强化过程评估。《办法》规定,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观努力和改进程度。三是更加突出自我评估。《办法》规定,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提交一次自评报告,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四是更加注重部门协同。《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七、幼儿园督导评估过程中,如何克服形式主义,减轻基层尤其是幼儿园负担?
答: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强调对各项评估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各地要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和当地幼儿园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估。二是限制实地入园次数。《办法》规定,在一年内,一所幼儿园接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1次。三是严禁突击准备材料。《办法》规定,幼儿园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实地督导评估时查看的材料,应为幼儿园日常办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要求幼儿园为迎评做专门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