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临夏州教育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临夏州教育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临夏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全州教育年度统计报表;
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及考试通知;
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每条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教育部、甘肃省政府网站、甘肃省教育厅网站、甘肃教育信息网公开、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临夏州教育信息网网站(http://jyj.linxia.gov.cn/)开设临夏州教育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临夏州-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教育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临夏回族自治州大西关路4号
联系电话:0930-6214328,传真号码: 0930-6224951
电子信箱:lx4328@163.com
邮政编码: 731100
(二)提出申请
向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教育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州教育局办公室教育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教育门户网
(http://jyj.linxia.gov.cn/main/eduNewsDetail.action?articleId=fe7f7f81723a3a2701723a3a27f80000&columnId=fe7f7f8172303635017234ec35b70005&nowPageIndex=1)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教育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教育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教育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教育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临夏州教育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发至邮箱。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临夏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近日,教育部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答:科学教育是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又把教育、科技、人才进行“三位一体”统筹安排。特别是今年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作出“要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明确指示,4月4日,又在参加植树活动时,特意关心中小学生物课的安排情况,并叮嘱孩子们要从小热爱科学、热爱劳动,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借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学教育迈入新的发展阶段。经过不懈努力,中小学生科学教育水平及科学素质持续提升,青少年科学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演进浪潮,面对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目标要求,我国科学教育还存在着基础总体薄弱、区域发展不均衡、科学教育资源尚未有效整合、师资力量薄弱、实践教学实施程度较低、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发现和培养机制仍需突破等问题和不足,亟待加强和改进,需出台相关意见进行部署推进。
2.当前中小学科学教育的总体进展如何?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得到全面加强。一是在课程教材方面,院士等一流科学家担任教材主编或学术顾问,参与编写并对教材编写团队进行培训,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一至九年级均已开设科学课,独立设置信息科技、劳动课程。二是在教学提质方面,成立首届全国中小学科学教学指导专委会,推动各地各校开齐开足开好科学教育课程,广泛开展科技节和社团活动,并加强实验条件建设。2022年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实验仪器达标学校比例较2012年分别增长45.41%、22.36%、9.8%。三是在师资建设方面,2022年全国小学专任科学教师总量比2012年增长了35.3%,初高中理科类教师稳中有增。通过实施“国培计划”“暑期科学教师培训计划”等重点项目,科学教育教师的岗位认同、前沿意识、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明显提升。四是在校外场所建设和科学实践活动方面,全国千余个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以及近万个乡村少年宫全面向中小学生开放,与中央彩票公益金建设的140余所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620余所研学基地和营地,共同开辟了科学教育社会大课堂的广阔天地。同时,打造出“天宫课堂”、科学家(精神)进校园、全国青少年高校科学营等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引导广大中小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树立科技报国的远大志向。
最新一次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显示,中小学生科学学业表现整体良好,约八成学生达到中等及以上水平。在最近一次举行的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中,我国参测的四省市学生的阅读、数学、科学成绩在所有参测国家(地区)中均名列第一。随着教育优质均衡的推进,中西部及农村地区学生科学学业水平加快提升。
3.为什么需要十八个部门参与,各部门要干什么?
答:《意见》是由教育部牵头,中央宣传部等十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的,充分体现了各方面对科学教育的高度重视。科学教育涉及校内校外、课内课外,不仅内容广泛,而且科学教育场馆(所)、实践基地、数字平台、人才项目等相关资源也分散在各个部门、领域、行业,需要各方面齐抓共管,凝聚合力,形成声势。十八个部门当中,有负责牵总头、抓协调的,有负责宣传发动、营造氛围的,有负责组织动员、提供保障的,有提供资源、具体实施的,有提供智力支持、人员支持的,等等。大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科学教育工作机制,形成“大科学教育”格局,全面系统推动科学教育落地见效。
4.《意见》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双减”工作部署,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实现几方面的目标。一是加强实践,激发学生科学兴趣;二是集成现有部门力量,盘活各方科学教育资源;三是推动校内校外融合,既“请进来”,又“走出去”;四是重在全纳,帮扶指导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五是重在协同,系统设计,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科学教育的机制。最终是要对标中央部署要求和教育发展需求,立足实际情况,全面提高学生科学素质,努力在孩子心中种下科学的种子,引导孩子编织当科学家的梦想,推动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5.《意见》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现阶段我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主要部署了三个方面任务:一是在“实”字上下功夫,改进学校教学与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和中小学对科学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科学教育专业师资配备率低、缺口大,实践教学实施程度较低等问题,要健全课程教材体系,完善科学教育标准,深化学校教学改革,拓展科学实践活动,纳入课后服务项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二是在“宽”字上做文章,用好社会大课堂。针对一些地方校内外科学教育融会贯通不足,社会协同支持机制未有效建立等问题,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并提供资源和课程,引导企业援建基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对接中小学,推动全媒体传播,优化数字智慧平台,丰富科学教育资源。三是在“同”字上找突破,做好相关改革衔接。要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严格竞赛活动管理,统筹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推进中高考内容改革,实施家庭科学教育,开展科学教育研究。
6.如何做实学校科学教育?
答:基础教育阶段是“孵化”学生科学精神、创新素质的决定性阶段,中小学校的科学教育质量对培养学生科学素质至关重要。《意见》聚焦改进学校教学与服务,实施“校内科学教育提质计划”重点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开展排查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和实验课规定动作,并拓展科学实践活动,激发学生兴趣,培育学生科学梦想。特别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科学类课程教师供给。在专业培养、师资培训、岗位编制、评价机制等多个环节加强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实验员等队伍的建设。
7.如何做宽校外科学教育资源?
答:校外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内教育的有益补充与延伸。近年来,我国校外教育飞速发展,持续加强科技馆、博物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类优质校外场馆(所)建设。同时,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也纷纷建立各类科学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极大丰富了校外科学教育资源。但是,也出现了资源分布散乱、质量良莠不齐、供需对接不畅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意见》着重从三个方面发力:一是盘点、精选、补充资源,全面动员相关单位,加强场馆、基地、营地、园区、生产线等资源的建设与开放,为校外教育提供物质基础。二是强化供需双方对接,明确要开展科学教育的时间和次数要求,让参与方式变“短期”为“常态”,实现校外科学教育与学校的“双向奔赴”。三是加强宣传介绍,加大对科学教育资源的宣传推介力度,让科学教育资源获取方式家喻户晓,相关资源唾手可得,让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成为社会风尚。
8.科学教育与以往的相关工作都有关联,如何兼顾配套改革?
答: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与相关工作同向同行,有机衔接。一是与规范校外培训工作协同。引导科技类非学科培训机构,既要传授知识,又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二是与科技类竞赛同向。引导孩子们不仅要参加竞赛,而且要培育“献身科学”精神,不断增强家国情怀。三是与“中学生英才计划”“强基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高校科学营”等各类英才计划统筹。不能借科学和创新之名“一窝蜂”上项目,要明确侧重,相互配合,共同服务于学生成长。四是与中高考改革同频。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加强实验考查,注重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和实践能力。总之,既要统筹增效,又不能增负。
9.海量社会资源如何有效利用、有序管理?
答:科学教育资源广泛分布在各个部门、领域、行业,经常出现资源重复建设、结构性缺项、供需双方缺乏精准对接等问题,致使资源浪费或无法有效利用。为此,在现有科学教育资源和工作机制基础上,我们将做好科学教育社会课堂阵地集群构建。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探索智能化管理,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科学教育”专题建设,搭建中小学科学教育研讨交流平台,以“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方式,集成全国各类科学教育资源。通过“菜单式”“自助型”等模式,实现科学教育资源提供方与需求方的对接,进一步推广优质资源,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利用效率。
10.如何确保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在科学教育中“一个都不能少”?
答:《意见》高度重视科学教育的帮扶托底工作。在工作原则上,要求强化宏观调控,将各类项目和有形资源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进行关心帮扶指导。在硬件支持上,安排建设“中西部地区科学教育场所援建工程”等项目。在资源供给上,明确探索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弥补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拥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不足的状况。在社会动员上,部署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对口援建,尤其是与高精尖技术密切相关的企业,为薄弱地区、薄弱学校援建科学教育场所,提供设备、器材、图书、软件等,培训专业人员。
11.如何确保《意见》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答:《意见》内容广泛而宏观,为确保《意见》取得实效,不是“一阵风”“一场雨”,我们将会着力建好长效机制,抓实抓细各项措施落地实施。要有组织,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科学教育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合会议进行调度,组建专家团队,加强谋划指导和推动落实,确保进度有人管,问题有人答,难题有人帮。要有支持,广泛争取各类社会资助,加大对科学教育支持力度。实施“校内科学教育提质计划”“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千家万馆’科学教育总动员行动”“科普进万家行动”等一系列重点项目。要有对账交账,定期对青少年科学素质进行监测,公布相关结果,指导工作进度落后地区有针对性地改进,力争用3到5年时间使中小学科学教育有大的突破性进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要求,国家语委修订了《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语用司负责人就《规程》修订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规程》的修订背景和过程。
答:旧版《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是2003年依据原《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51号令颁布后该文件已废止)制定的,2008年又印发了《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两个规程同时作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南”。2021年51号令印发后,考虑到上位依据发生变化,计算机辅助测试也已成为主要测试方式,我们遂启动了《规程》的修订工作,根据测试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规程》修订稿。修订稿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测试机构进行两轮次征求意见,听取了部内有关司局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起草组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收,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新修订的《规程》。
二、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总体考虑。
答:此次修订旨在细化落实教育部令第51号中关于测试规程的有关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方向,对2003年印发的旧规程以及2008年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等原有分散的规定进行整合提升,同时兼顾与2022年印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国语函〔2022〕2号)等有关配套文件协调一致、互为支撑,力求全面体现51号令要求的科学性、规范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三、在体现科学规范方面,《规程》做了哪些修订?
答:一是明确测试方式。2003年印发的旧规程主要适用于人工测试,2008年补充印发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主要适用于计算机辅助测试。本次修订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所有测试流程均通过测试信息化管理系统,按计算机辅助测试方式实施,人工测试只作为特殊情况下适用予以保留。这既是对多年来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肯定和继承,也符合语言测试信息化发展的方向。二是取消备测室和备测时间。2003和2008年印发的规程要求有备测室和备测时间,供应试人熟悉试卷、做好准备。在具体实施中,各地的备测时间、内容、方式不尽相同,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修订过程中,一方面借鉴国内外其他种类语言测试方式,另一方面考虑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均来自国家测试机构编制并公开出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朗读作品和说话题目作为重点测试项目均已公开,应试人在测试前可充分准备,因此本次修订将取消备测环节。
四、在便民高效方面,《规程》做了哪些修订?
答:一是要求信息公开。规定测试站点信息、测试站点的测试计划和安排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和缩短成绩评定时限。旧规程未明确规定成绩评定时限,仅要求复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修订将复审认定时限纳入成绩认定总体考虑,规定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的认定(含复审)时限原则上在当次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顺延15个工作日。三是保障应试人合理权益。明确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复核申请,并明确了等级证书更补程序。
五、在安全管理方面,《规程》做了哪些修订?
答:一是明确站点设置原则。要求测试站点的设立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布局合理,不得设立在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机构或组织,测试站点建设要求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制定。二是强化数据安全。专设“数据档案”新章节,对数据类型、数据信息、数据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加强规范管理。专设“违规处理”新章节,明确对违规机构进行警告处理、暂停测试资格处理及站点撤销的规定,以及对应试人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日前,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学校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阵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高校语言文字工作,发挥高校在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中的作用指明了方向。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是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2020年,全国普通话普及率达到80.72%,实现了普通话基本普及的目标,高校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以研制《通用规范汉字表》为标志的一系列重要成果,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也应该看到,按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还需要加强。从高校自身看,一些学校存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不足,语言文字科学研究不能完全适应国家重大需求和社会语言生活新发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从外部环境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体现了党中央对语言文字工作的更高要求、更高期待,即不仅要提高普及程度,还要提升普及质量。实现党中央交给的任务迫切需要高素质语言文字人才和推广团队、高水平智库、有组织的语言文字科研、先进的技术手段等作为支撑,迫切需要高校结合自身的人才资源和智力优势,发挥更大作用,展现更大作为。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文件,对充分发挥高校在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中的作用做出系统部署。
2. 请介绍一下《意见》的研制过程。
答:为切实增强《意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精心谋划、深入调研,找准真问题。从年初开始谋划,起草组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80多家高校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部分国家语委咨询委员和语言文字专家学者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了解高校语言文字工作存在问题和迫切需求,同时委托有关高校开展专题研究。
二是精准分析、聚焦重点,找准文件定位。语言文字工作具有基础性特点,涉及高校工作方方面面。《意见》以贯彻落实“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为着力点,聚焦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高等学校五大职能入手,对高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三是精心打磨、对标对表,反复修改完善。《意见》初稿形成后,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育部直属高校和部省合建高校、职业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起草组对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分析和充分吸纳,形成送审稿。文件经教育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3. 《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是,立足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需求、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特色示范引领、坚持数字化赋能和创新驱动,聚焦高质量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语言文字工作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有机融合,更好服务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教育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意见》提出三个方面的任务和十项举措:一是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包括提高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教师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加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校园文化环境建设。二是主动融入推普助力乡村振兴和文化强国建设,包括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增进与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深化语言文化国际交流合作。三是积极探索推普服务社会应用和人民群众需求新手段,包括增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服务社会供给、推动语言文字科学研究聚焦社会应用、探索数字化赋能推普新举措。
4. 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内容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答:一是强调提高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意见》强调学校将学生具有“一种能力两种意识”(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意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及标准并纳入毕业要求。支持高校开设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口语表达、经典诵读等语言文化相关课程。
二是对高校教师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教师要自觉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有机融入课程思政。
三是对高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校园文化环境建设提出新要求。《意见》提出加强校园语言文化环境建设,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体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将高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课堂教学质量监控、教材审查和学位论文抽检范围。
四是对高校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新思路。《意见》提出高校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乡土文化传承,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探索语言技术、语言生态、语言经济助力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文化振兴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特色模式。
五是推动高校语言文字科学研究聚焦社会应用。《意见》提出,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语言文字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学科的深度融合,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关键领域有所突破。
六是引导高校探索数字化赋能推普新举措。《意见》提出创新数字化智能化推普新模式,鼓励因校制宜建设特色鲜明的语言资源库、语言博物馆,逐步实现与中国语言文字数字(网络)博物馆、地方文化馆和科技馆等的互联互通。
5. 如何保障《意见》的贯彻实施?
答: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学校党委、行政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行政主导、语委统筹、部门(院系)协同、全员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策、经费、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推进队伍建设。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专兼职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团队,建立由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组成的语言文字专家库。
三是加强制度保障。逐步建立高校语言文字工作报告制度,相关内容作为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督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日前,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国家文件精神。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要求“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的双师素质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这些聚焦于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为国家层面“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带来了重要的建设契机。
二是响应地方迫切需求。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有福建、河南、吉林、新疆等多个省份出台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文件并实质性开展认定工作,为国家层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提供了客观有效的经验参考。但是,各省在双师教师认定主体、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方面缺乏标准共识,缺乏与认定成果相配套的激励制度和支持政策,影响认定工作的规范运行。近年来,各地在学校办学能力达标、项目评审等多项活动中都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依据,需要国家层面出台一个相对统一的认定基本标准,规范认定过程实施。
二、请介绍一下《通知》的起草思路。
答:一是规范认定范围。认定范围以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中的专业课教师为主,将职业学校中的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也纳入其中,由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便于职教教师“双师”素质整体提升,也进一步拓宽了教师个体发展通道。
二是明确基本标准。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专科层次职业学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上又分别划分为19个专业大类和若干专业中类和专业,各地教师队伍整体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国家层面较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详细的双师型教师标准。鉴于此,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职称评定工作有关做法,从国家层面出台基本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级认定标准,学校制定认定的实施细则。
三是规范实施过程。落实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结合职业学校特点,简除烦苛,由符合条件的学校作为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国家将定期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是畅通发展路径。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给予政策激励和奖励倾斜,明确评定周期和复核制度,根据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多种机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
三、《通知》的研制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研制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研制初稿。草拟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要求,初步征求了吉林、安徽、福建等7个已出台认定标准省份的意见,并组织职教专家专题研判。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文件制定期间,通过电话、线上会议、线下座谈等多种形式,与一线教师、院校领导、职教专家等不同类型人员多次研讨、反复论证。并正式发文征求所有省厅及职成司、政法司、督导局等机关司局的意见。三是修改完善印发。结合文件起草思路对反馈意见逐一认真研判、吸收,修改完善文稿并印发。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组成。正文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认定范围。以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二是严格标准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三是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认定基本流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定主体由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担任。四是强化监督评价。明确国家和地方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监督评价等有关要求。五是促进持续发展。明确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发展路径,制度保障,待遇倾斜,认定和复核周期等内容。六是注重作用发挥。明确“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并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的重要指标。附件主要明确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
五、如何保障《通知》落实?
答: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等,参照制定修订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实施办法。二是细化实施要求。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根据认定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三是及时解决问题。结合各地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相关工作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用好各级各类宣传平台,及时总结宣传“双师型”教师认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