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编制了《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州教育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本机关的机构简介、法定职责、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州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3.全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州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标准及实施情况;
5.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6.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7.教师招考、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和实施情况;
8.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9.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jyj.linxia.gov.cn/)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https://jyj.linxia.gov.cn/jyj/index.html)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教育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西关路132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面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注:以上途径公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办公室415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西关路132号;
邮编:731100;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2:30-18:00;
电话:0930-6214328;
传真:0930-6224951。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近日,中国人大网发布《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其中包括改革进展及成效、面临的形势和挑战、下一步工作考虑三个部分。
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
——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请审议。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教育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启动了恢复高考以来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刻的一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李强总理、丁薛祥副总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教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密切配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意见》确定的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下面,我汇报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改革进展及成效
2014年以来,分五批指导29个省份启动了高考综合改革,形成了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了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基本建立。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推动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
一是提升中西部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持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将全国招生计划增量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是增加农村和原贫困地区学生考入重点高校人数。持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原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累计录取近110万人。
三是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截至2023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和享受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服务的随迁子女占比达96.6%,2013年以来累计已有207万名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了高考。加强“高考移民”综合治理,严格审查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
(二)改革中小学招生方式,着力破解择校难题,实现与“双减”政策同向同行。
一是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指导各地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片区。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大幅降低择校热。
二是有序推进中考改革。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科开考,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两考合一”,减少考试次数。取消中考考试大纲,不断提高中考命题质量。
三是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升学规定和“公民同招”政策,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切实做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特长等中考加分项目。落实普通高中属地招生政策,将部分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
(三)改革高考考试科目和评价方式,引领高中育人方式变革。新高考依据考生的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录取,既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又注重培养兴趣特长。
一是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保证高中学生基本学业质量。将国家规定的14门高中课程全部纳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
二是新高考实行部分科目可选,促进学生兴趣特长发展。新高考采取3+3或3+1+2的选考模式,除语文、数学、外语作为必考科目外,可选择的科目组合从原来的“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转变为20种或12种科目组合,促进学生知识结构文理交融。
三是建立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突出过程性评价。各地建立省级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表现,强化公开公示,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高校将评价结果作为强基计划等招生的重要参考。
四是推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整体联动,为教育生态带来新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改革省份结合实际,不同程度开展选课走班,教学模式由“齐步走”向“个性化”转变。开展学生生涯规划教育,指导学生选课选考、成长成才。
(四)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实现从“考知识”向“考能力素养”转变。
一是强化在高考命题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考查融入试题,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的内容体系。
二是突出关键能力和核心素养考查。增强试题的应用性、探究性、开放性,引导学生在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中建构知识、培养能力、提升素养。
三是加强考教衔接。依据高中课程标准命题,降低机械刷题收益,引导教学回归课标、回归课堂。
四是加强考试机构命题能力建设。加强对新高考省份选考科目自主命题的指导,组织命题队伍培训,开展试题评价,不断提升命题能力。
(五)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探索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范式。
一是加大理工农医类专业招生规模。指导高校通过增量倾斜和存量调整,不断扩大理工农医类专业招生规模。
二是启动实施强基计划。为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2020年启动实施强基计划,探索基于统一高考的多维度考核评价方式。入校后,对学生单独制定培养方案,探索本硕博衔接培养。39所试点高校每年招录6000余人,学生质量得到各方面充分肯定。
三是探索拔尖创新人才超常规选鉴通道。设立清华大学数学科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北京大学物理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专项计划,推进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
(六)建立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推进技术技能人才分类考试、分类选拔。将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打破一张高考试卷考所有学生的模式。近年来,职教高考录取人数占高职院校招生规模的比例,从2014年的约20%增加至2023年的60%以上,成为高职院校招生的主渠道。
(七)改革考试招生管理机制,扎实推进依法治考、依法治招。
一是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先后开展两轮高考加分改革,取消了5类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逐步取消所有95类地方性加分项目,进一步降低加分分值。精准确定少数民族加分范围。
二是加强和改进艺术体育类招生。大力推进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体育专项全国统测,严格考试标准,严控组织校考的高校及专业,减轻学生考试负担。完善“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评价模式,稳步提高文化课成绩要求。
三是改进统一招生录取方式。推进所有省份实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减少志愿填报的盲目性。推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考生和高校的双向选择权,提升志愿满足率。平稳推进录取批次改革。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扎紧制度笼子,推动将“组织考试作弊”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犯罪行为,制定出台《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纪律规定。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加大招生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规案件。
五是健全考试安全体系及应急响应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机制,严密防范考试舞弊,建立考试安全标准化体系。高考中,每年约为1万名残疾考生提供盲文试卷、助听器、大字卷等考试便利。积极应对突发疫情、灾情等严峻考验,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实现“应考尽考”、“平安高考”。
总体看,这次改革把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维护教育公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对考试招生制度进行了一次整体性、系统性改革。
一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从考试科目的设置到考试内容的改革,全面体现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的考查,更好地引导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
二是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对学生评价从单一的分数转向综合评价。新高考建立了“两依据一参考”的评价体系,既考查知识基础和思维能力,也关注学生平时学习成长情况,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三是坚持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结合兴趣特长个性发展。高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通过提供多种选考科目组合,为学生个性发展留出空间;通过强基计划、艺术体育类招生、职教高考等不同通道,为不同禀赋的学生提供适合的成长发展途径。
四是坚持能力导向,注重培养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的思维品质和关键能力。引导中学教育为学生适应未来成长发展作准备。
五是坚持公平公正,以招考的公平更好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加强考试招生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信息公开,不断促进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能够取得积极成效,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深谋远虑,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顶层设计、谋划部署,为改革擘画了“蓝图”;得益于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协同发力,在舆论引导、条件保障、应急响应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增强了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得益于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31个省份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改革方案,部署推动改革工作,为改革落地提供了坚强保障;得益于各地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学校和广大教师主动担当、奋发作为,构筑了紧密协同的工作体系。
二、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本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党中央谋划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并指导实施的重大改革,方向正确、目标明确,已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高考改革涉及面广、利益诉求复杂,不可能一劳永逸、一蹴而就,每个阶段都是有限目标、稳步推进的过程,需要保持历史耐心和定力,稳中求进、渐进向好,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当前,与党中央建设教育强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希望接受更好教育的期待相比,还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挑战,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一)中西部地区高考综合改革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高考综合改革尚未落地的省份还有17个,中西部省份、人口大省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部分地方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所需的资金、设施等条件保障还没有到位,有的中学教室、师资、教学资源面临不足。改革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各省(区、市)自主命题,省级考试机构的命题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二)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对教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一些薄弱学校教师仍习惯于传统教学方式,需要从知识传授向能力素养培育转变。改革强化了课程、考试科目和报考专业的选择性,部分中学师资和课程资源缺乏,高中生涯规划教育专业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选课走班增加了班级编排和学生管理的难度,对一些薄弱学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考试招生相关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综合素质评价如何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更好地使用,仍需进一步审慎探索。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机制有待完善,如何在不影响基本盘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创新发展的“土壤”,让有潜质的学生得到浸润式培养,加强选培评一体化,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审慎探索。职教高考的考试内容和形式有待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对应的行业领域极广,每个行业需要的技能差异很大,相关技术技能及设备更新较快,实操考试组织的科学性和安全性面临挑战。
(四)高考改革的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树立正确的教育评价导向仍然任重道远,一些地方片面追求、违规宣传高考升学率,有的县区、中学还存在功利化、短视化行为,重奖高考“状元”和相关教师。涉考培训机构带来较大风险隐患。有的机构炮制话题制造焦虑,有的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天价收费,严重扰乱考试招生秩序。防范高科技舞弊面临挑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等不断发展,考试作弊手段花样翻新,作弊形式更加隐蔽。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教育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强国建设总体部署,坚定改革方向,保持战略定力,不断总结完善举措,推动考试招生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一)稳步提升中西部地区改革保障能力。加强对改革未落地省份的指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普通高中建设,重点补齐县域普通高中硬件设施和师资配备短板。提升中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指导地方做好对基层一线教师在待遇、职称方面的倾斜。加强省级考试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各地进一步配齐配强省级考试机构队伍,做好命题能力培训,提升命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深化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指导地方统筹推进新课程、新教材、新高考,引导学校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加强学校生涯规划教育和选科指导,推动普通高中落实好学生发展指导制度,通过开设课程、举办专题讲座、开展职业体验等加强指导。推动地方完善选课走班运行机制,制订选课走班指南,提高教学资源使用效益。
(三)深化中高考考试内容改革。深入调研各地考情教情,推动试题情境设计更加贴近学生学习生活实际。进一步增强对学生探索性、创新性等思维品质的考查,提升命题的科学性。
(四)深化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赋能评价改革,提升综合素质评价的可信度、可用性。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指导高校在更多招生类型中使用。
(五)完善职教高考的形式和内容。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统筹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考试,可采取省级统考、多校联考、高校校考等方式,加强相关专业类考点建设。研究制定各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课程及质量标准、考试命题指南,加强考教衔接。加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技能实操考试的研究。
(六)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稳步推进相关改革试点项目,加强选拔培养评价一体化设计。建立基于关键能力及核心素养的考核评价,加强长周期培养和跟踪评价。加强试点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招考公平公正。
(七)强化高考改革外部环境治理。集中治理地方和中学炒作、重奖高考“状元”及教师等行为。加强对涉考培训机构综合治理,不得以考试培训为名从事干扰学校教育教学和考试招生秩序的行为。加强防范考试舞弊的前瞻性技术研究。适时开展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立法研究,不断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全面提升考试招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对教育工作十分关心,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多次组织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专项调研,今天专门听取汇报,充分体现了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既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也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研究和落实全国人大和各位委员的意见,不断优化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展现广大教师爱国奋斗、立德树人的精神风貌,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努力奋斗。在庆祝第39个教师节之际,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寻找、发现、推介、宣传、学习优秀教师和教师团队先进事迹,广泛宣传和展现新时代教师立德树人、阳光美丽、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上进的良好形象,从不同侧面,多个视角展示全省教师教书育人的成效,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崇德向善、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和成就感。进一步增强全体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时代责任感,激发广大教师扎根一线、勤奋工作,积极进取,努力为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书写新的篇章。
二、征集对象和类别
(一)征集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优秀教师。优先从长江学者、大国工匠、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学名师、教育部领航名师名校长、省领军人才、省陇原名师、省特级教师、省“园丁奖”获得者、省学科带头人、省骨干教师、“金钥匙”导师团导师、特岗教师、银龄计划讲学教师和乡村教师中推荐。
(二)征集类别
1.先进事迹。全方位多维度展示优秀教师或团队的感人事迹、教育情怀、育人成效、研究成果、社会影响等,形成推介材料。
2.“我心目中的好老师”微视频。通过微视频方式,征集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校(园)长、一线教师、学生家长、学生、毕业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心目中好老师的感悟和认同、感人故事讲述、愿景期待描述、教育叙事分享等。
三、征集对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依法执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开展教育教学。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立德树人内化到教育教学各领域,贯穿到教育教学全过程,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育人成效显著,教育教学成果突出。
3.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注重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爱岗乐业,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神圣职责,个人或团队事迹突出,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在全省范围内起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4.长期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扎根课堂,潜心研究,默默奉献,深受学生认可。优先推荐长期坚持在艰苦地区和民族地区从教的教师和团队。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宣传活动,积极做好推荐工作。以全省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优秀教师搭建展示育人成效的平台,弘扬正能量,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坚持原则、优中选优,鼓励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确保推选对象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各市(州)须推荐不少于5名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和10个微视频。各学校须推荐不少于1名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和3个微视频。推荐优秀教师要突出特色和亮点,撰写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和200字左右的推介材料,提供1张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片,5-7张工作电子照片,JPG原图格式,大小不超过5M。微视频长度不超过4分钟,文件大小不超过1GB,MP4或MOV格式,横屏16:9,竖屏9:16,提交不超过500字的中文说明。所有报送文档格式要符合公文基本格式要求,图片和视频格式须符合可视化展播的基本要求和一般性规范。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材料将电子版事迹材料、照片、汇总表打包压缩后以“市州或学校名称+先进事迹材料”重命名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须逐级审核把关后报送,各市(州)、学校同时将征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短视频以“名称+制作人姓名+市州(学校)”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也可采用移动存储设备报送。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18:00前。
(三)省教育厅将对推荐的优秀教师和团队择优在省教育厅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多个平台和媒体形成宣传矩阵,集中开展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的宣传展示。请各市(州)、各学校在区域内做好宣传工作,将宣传活动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形成典型事迹材料,于2023年9月25日前书面报送省教育厅。
(四)请各地、各学校确定宣传活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各1名,于2023年8月15日前电话告知联系人。
联系人:李登兴 13008706329,王孝军 18189550639
电子邮箱:gsjyrmtzx@163.com
甘肃省教育厅
2023年8月11日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作为我国教师教育的主力军,师范院校在建设教育强国的征程中肩负着光荣使命。甘肃省教育厅、西北师范大学经请示教育部同意,于6月30日承办了中西部“师范强教·教育强国”座谈会,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等全国40余所师范院校代表与会,共商为教育强国建设贡献师范力量之大计,共图通力协作培育卓越教师之行动,形成了《中西部“师范强教·教育强国”行动共识》。
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教师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作为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程,教师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工作母机、人才培养的枢纽和提升教育质量的动力源泉。
新时代,教师教育呈现出新形态,具有了新理念,形塑出新模式,发展出新选择。为此,我们达成以下行动共识:
——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道德素养和教育情怀的高素质教师。立德即树立德业,树人即培养人才。新时代的师范教育既要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也要弘扬新时期教师师德规范,传承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师范文化立德树人,培养师范生的教师职业认同感、从教使命感和从教忠诚度。
——坚持需求导向,递进式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新时代的师范教育应以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所体现的行业需求为导向,依据教师专业标准,把“拓宽口径、强化基础、突出实践、注重综合”作为课程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平衡教师教育课程的“学术性”和“师范性”,构建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核心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切实提高师范生的教师素养、教学基本功和教学能力。
——坚持协同育人,构建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机制。推进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的教育模式,促进教师专业能力持续成长。通过“大学—政府—中小学”协同育人机制,打造多层次、多向度的职后卓越教师培养培训与发展模式。通过创新方式方法,建立职后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的衔接机制,铺好教师专业成长的“快车道”,架好教师专业成长的“立交桥”,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第一职责。
——坚持数字赋能,打造智能化学习和实训平台。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教学能力、教研发展能力和创新教育能力等层级递进的实训平台,建立线上学习共同体,整合线上和线下优质资源,推进智能教育研究成果向一线教育教学深度转化和融合,在实践中提升师范生的信息化教学能力、职后自我创新能力和面向未来的信息化教育领导力。
——坚持国际视野,提升教师教育国际化水平。强化教师教育理念、培养模式、教育资源等要素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联系,稳步扩大教师教育的制度型开放,构建高质量教师教育发展新格局。讲好新时代教师教育的“中国故事”,呈现教师教育的“中国经验”,展示教师教育的“中国风采”。
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国式教育现代化,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师范教育、进行更大力度投入、实现全要素系统化保障。我们要善于学习借鉴一切有益的理论、经验和实践,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富于中国特色、具有民族特质、体现时代精神的新时代师范教育发展之路和师范大学建设之路,肩负起教育强国的师范担当,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卫视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七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禁毒工作绩效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和政府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和毒情研判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禁毒委员会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并组织考核;
(五)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负责向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派驻医护人员,组织开展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禁毒宣传、戒毒科研、戒毒康复和戒毒社会公益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禁毒科技成果转化,开发、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机构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等相结合,建立禁毒教育基地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提高公民预防毒品能力。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普及防毒知识,强化社区禁毒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引导,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制止和教育,积极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公共显示屏、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以及通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和公益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科技馆、阅览室以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场所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展播禁毒知识。
第十六条 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快递、物流、邮政寄递、仓储、公共交通等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毒品和制毒物品的管理,组织实施毒情调查、毒情监测。
第十八条 本省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依法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药监、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科研教学、医疗、生物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研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许可、查验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流向和使用情况,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易制毒化学品持有者在办理运输、储存时,应当出示合法来源证明以及相关许可文件;不能出示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大量、多次等异常购买情形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公路、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快递、物流、邮政寄递、仓储等单位应当严格安全查验制度,实行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信息保存;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物流提取单据、寄递详情单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等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 旅店、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出租屋、闲置厂房、仓库、养殖场等场所的排查,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房屋、场地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场地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等违法信息。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网络运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互联网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信息开展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籽、幼苗及其制品。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或者个人出租、出售其持有的离心机、反应釜等易制毒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出租或者出售信息及其主要用途等,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等核磁共振波谱仪持有部门,应当落实实名登记、图谱报备、一机一人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检测委托人信息和检测结果,发现违法使用行为和外接检测的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将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综合干预。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戒毒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开设戒毒治疗或者物质依赖门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药监、医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方便戒毒人员就近治疗。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财政给予经费支持。鼓励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为长期坚持治疗的戒毒人员减免费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对戒毒方式、期限、个人信息保密、终止戒毒情形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等作出约定,并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具体措施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三日以上的,应当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 对外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县(市、区)禁毒部门应当委托外出地禁毒部门纳入管控。
第三十五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后,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七日内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工作衔接机制,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至六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七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设置专门区域,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执业医师和护理人员,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协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常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对以吞食异物或者其他自伤、自残方式逃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医院,或者在公立医院内开辟的专门区域治疗,治疗后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医疗救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负责,人员管理由公安或者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条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立即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将安置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发现戒毒、康复人员患病或者自杀、自伤、自残的,应当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通知其家属;戒毒、康复人员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其家属、决定机关和有关部门,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安置帮扶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戒毒、康复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十四条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法规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船舶、火车、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以及从事其他职业有限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应当配备专门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本辖区禁毒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对禁毒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禁毒教育基地、毒品实验室、毒品检查站和禁毒情报中心(站)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应的禁毒装备和设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吸毒人员管控、毒情分析、禁毒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伤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毒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