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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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编制了《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州教育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本机关的机构简介、法定职责、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州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3.全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州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标准及实施情况;

5.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6.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7.教师招考、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和实施情况;

8.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9.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jyj.linxia.gov.cn/)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https://jyj.linxia.gov.cn/jyj/index.html)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教育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西关路132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面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注:以上途径公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办公室415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西关路132号;

邮编:731100;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2:30-18:00;

电话:0930-6214328;

传真:0930-6224951。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附件: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州政府领导
领导简介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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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2026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全州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对往年招生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普职并重、全面发展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招生结构,完善“指标到校”政策,促进县域内城乡教育均衡。实行全州统一管理、分级录取机制,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参照评价、应录尽录”原则,依据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招生对象

参加了临夏州2026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含体育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并填报了临夏州普通高中或职普融通实验班志愿的考生。

三、综合素质评价

2026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须严格按照州教育局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评价结果以A、B、C、D、E五个等级呈现,作为学生毕业和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外地回临考生需提供经认证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由县市教育局转换等级后作为录取参考。

四、招生计划及学校

(一)招生学校

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临夏市河州中学、临夏县中学、临夏县田家炳中学、临夏县中学分校、康乐一中、康乐中学、和政中学、和政县宁河中学、广河中学、广河县三甲集中学、广河县实验中学、东乡中学、东乡县一中、东乡县三中、东乡县综合高中、永靖中学、永靖县移民中学、积石中学、积石山县民族中学、积石山县临津中学、临夏德雅高级中学(民办)。

(二)招生计划

具体招生计划数以省教育厅最终下达计划为准,由州教育局另行发文公布。其中,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面向全州招生的第一批次计划中,将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指标到校”。

五、招生批次

1.第一批次: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以及永靖县移民中学、东乡中学部分计划面向全州招生,临夏德雅高级中学(民办)面向全州招生。

2.第二批次:临夏双城高中部分计划面向临夏市、临夏县、广河县和康乐县招生。

3.第三批次:临夏市河州中学、临夏县中学、临夏县田家炳中学、临夏县中学分校、康乐一中、康乐中学、和政中学、和政县宁河中学、广河中学、广河县三甲集中学、广河县实验中学、东乡中学、东乡县一中、东乡县三中、东乡县综合高中、永靖中学、永靖县移民中学、积石中学、积石山县民族中学、积石山县临津中学、临夏德雅高级中学(民办)在本县域内招生。

4.第四批次:临夏国强职业技术学校职普融通高中班。

六、志愿填报

全州中考报名及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填报工作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正式填报志愿开始前,由各初中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网上模拟志愿填报演练,要指导学生熟悉填报流程,为正式填报志愿做好准备。若出现学生登录密码遗忘或被篡改,由所在学校负责申请密码重置。正式志愿填报开始后,各初中学校要集中组织学生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学生志愿提交后由学校负责打印志愿表,并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核对无误后报各县市教育局存档备案。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网上志愿填报的考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家长(监护人),避免出现学生漏报的情况。网上正式志愿填报时间另行发文通知,志愿填报流程及要求如下:

1.第一批次:

①临夏回民中学自主招生志愿(体育、艺术特长生):仅针对参加了临夏回民中学特长生考试的考生填报,不填报志愿视为自愿放弃。

全州招生高中志愿:设1个志愿。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永靖县移民中学、东乡中学、临夏德雅高级中学(民办)中选择填报1所学校,不填报志愿视为自愿放弃。

2.第二批次(临夏双城高中志愿):设一个志愿,仅限临夏市、临夏县、广河县和康乐县考生填报临夏双城高中,不填报志愿视为自愿放弃。

3.第三批次(县市普通高中志愿):分为“县市自主招生(特长生)志愿”和“县市普通高中统招志愿”。考生按中考报名所在县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方案填报。各县市必须在招生方案中制定并落实面向本县市初中学校的“指标到校”政策,促进县域内教育均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制定并报州教育局备案。

4.第四批次(职普融通高中班志愿):临夏国强职业技术学校职普融通高中班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由东乡县教育局具体负责,职普融通高中班不得跨区域招生。

七、录取流程

严格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参照评价、应录尽录”的原则,按照“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的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被前一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下一批次的录取。2026年不划定州级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各县市可结合实际设置分数线。录取时,依据考生填报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到最后一名学生成绩并列时,成绩并列的考生全部予以录取。

(一)录取组织

录取期间实行封闭管理、集中统一录取。“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由州教育局统一进行录取,“第三批次”“第四批次”由县市教育局负责录取。各县市普通高中录取要在遵循全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录取方案进行录取,录取结果报州教育局审核备案。

(二)自主招生

具备自主招生资格的高中招生学校可依据办学实际和特色,招收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等方面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录取的特长生应为参加了临夏州2026年特长生招生考试、填报了特长生志愿,且达到特长生招生学校划定的术科出档分数线及文化课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本学校录取普通生最低分数线的65%,各高中特长生录取按批次由州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时按各招收学校划定的文化课控制分数线,以术科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未达到术科出档分数线或文化课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均不予录取。特长生录取人数未达到计划招生总数,剩余计划转回普通生录取计划。

(三)各批次录取流程

1.第一批次:

①自主招生志愿(体育、艺术特长生):临夏回民中学自主招生志愿按照学生志愿和文化课成绩、术科成绩“双上线”要求进行投档录取,若录取人数未达到计划招生总数,剩余计划转回普通生招生计划。已参加自主招生考试,但未填报志愿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不进行录取。

②“指标到校”录取:填报了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志愿的考生中,对符合“指标到校”政策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确保全州每一所初级中学至少有2名填报了该批次志愿且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低于所在县市总平均分的考生被上述三所学校中的一所录取。此批次计划从三所学校的第一批次总计划中划转。“指标到校”录取的考生学籍必须在相应的初中学校满3年,并在该校实际就读。

③全州招生高中志愿: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永靖县移民中学、东乡中学、临夏德雅高级中学(民办)按照“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2.第二批次(临夏双城高中志愿仅录取临夏市、临夏县、广河县和康乐县填报志愿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第三批次:

①县市自主招生志愿(体育、艺术特长生):县市自主招生志愿按照学生志愿和文化课成绩、术科成绩“双上线”要求进行投档录取,若录取人数未达到计划招生总数,剩余计划转回普通生招生计划。

②县市普通高中志愿:县市普通高中按照各县市招生方案进行投档录取。录取时依据招生方案、考生志愿和成绩录取。

4.第四批次(职普融通高中班志愿临夏国强职业技术学校职普融通高中班由东乡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未填报志愿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不进行录取。

(四)征集志愿

州上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州教育局将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进行统计,发布网上征集志愿公告,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按照网上征集志愿操作流程进行填报。网上填报结束后,将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八、加分照顾政策

(一)a类: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分录取。

(二)b类: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

(三)c类: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以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四)d类:公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20分录取。

(五)e类: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10分录取。

(六)f类: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分录取。

(七)g类: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英雄模范、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

以上照顾类别,军人子女考生须提供户口簿、现役军人军官证原件、基层部队证明,并经其所在部队军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须提供户口簿、工作证原件、基层单位证明,并经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各级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为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规范格式证明,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八)h类: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学生凭户籍证明报考普通高中加20分录取。

(九)I类:除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凭户籍证明报考普通高中加10分录取。

若同时具备几项政策照顾条件,只按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执行。加分条件由学生所在学校和报考县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并逐级留存证明材料。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教育局、州直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对招生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

(二)优化服务保障,确保平稳实施。各县市教育局要指导初中学校做好考生网上志愿填报的各项准备与服务工作,保障硬件设施、网络环境与电力供应稳定可靠。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考生信息与志愿数据的安全防护,科学安排填报时段,防止网络拥堵,确保填报工作顺利、数据安全。

(三)严明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与录取结果,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招收已被他校录取的学生及“人籍分离”。严禁公办民办学校混合招生。严禁以高额奖励、虚假宣传等手段争抢生源,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宣传炒作中考成绩、排名及“状元”。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构建州、县、校三级政策宣传联动机制。州教育局将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各县市、各初中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考生及家长。对有重大政策调整的县市,须提前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做好深度解读与风险预判。所有招生宣传材料须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承诺与误导性宣传。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将对招生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全力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各县市招生工作咨询电话

临夏市教育局   6326638

临夏县教育局   3224209

永靖县教育局   8836117

康乐县教育局   4421976

和政县教育局   5523677

广河县教育局   5623894

东乡县教育局   6923006

积石山县教育局 7724326

州级监督举报电话 6225687(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临夏州教育局  6213819

州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科   6214023

政策解读:临夏州202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考)政策解读 

临夏州教育局 临夏州民政局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夏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明确我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临夏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夏州教育局 

临夏州民政局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临夏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

第四条 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国家及本省州对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为培训对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成人的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面向成人为培训对象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2.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3.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4.有符合条件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其成员名单。

5.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7.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8.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9.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10.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1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4.有规定认缴期限的注册资本和出资额。

5.主要人员任职资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者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社会组织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

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 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四章 名称

第九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一般由审批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业务领域+学校类别(培训中心、培训学校、补习学校、专修学院等)组成(具体名称以登记部门核定为准)。不得单独冠以辖区的名称,应当与所在州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可以使用“专修学院、研修学院、培训学院”等专用名词。

2.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3.申请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颁布实 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两个以上汉字)、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第五章 章程

第十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

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及产生、罢免程序。

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10.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程序。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

2.经营范围。

3.住所(经营场所)。

4.法定代表人姓名。

5.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或发起人名称。

6.经营期限、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期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六章 办学出资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时、 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 于10万元。举办者需提供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载明产权并作 出书面承诺。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依法依规及时过户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 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同时具备双通道和电梯的写字楼可适当放宽到五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危房、厂房、农贸市场或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  场地面积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同一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至少有符合消防要求的2个出入通道,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要求。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用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3.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监督机 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监事。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管理人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 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培训机构对拟聘用教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进行性侵违反法犯罪信息查询,经查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七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 学教师(含教研人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

第十章 培训项目及要求

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 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收费标准等,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州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第三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

第三十二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第三十三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由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最新版)》,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20:30,线上不得晚于21:00,且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机构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第十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

2.教学管理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

4.员工管理制度。

5.学生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8.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9.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0.教职工培训及考核制度。

11.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 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审批、登记部门要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诚实守信办学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列为年检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账册齐全,账目清楚,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收取费用全部纳入专用账号,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行全额监管,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培训机构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制订收,退费管理办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学生或其家长提出退学的,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应当在5日内,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民办教育培 训机构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确保财产和学生安全。

第十二 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三十八条 设置依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属地化审批、属地化管理,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审批职责分工。坚持以县(市)为主的原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市)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报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技工类培训机构由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和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第四十条  登记职责分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所在地的县(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选择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十一条 设立审批。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以及审核评议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筹设。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章程、培养 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本文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等。

(二)举办者材料。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 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办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属捐赠性质的,还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六)登记部门的预先核名通知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筹设资质自动失效,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内,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和培训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培训机构章程、拟任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培训机构拟任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培训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培训机构场地及安全、卫生、师资、财务等有效证明材料。

(七)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提交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明文 件;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少于3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直接设立。具备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除(一)(二)之外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以及审核评议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申办程序。申办者要先自主申报培训机构名 称,而后到审批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再向登记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后,方可正式开展培训活动。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条件、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 或培训点的,均须审批机关批准,同意设立的颁发给办学许可证,严格落实“一点一证”。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培训点或分支机构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除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连续三年年检在合格以上等次外,其拟设立的培训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2.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3.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4.培训点的培训活动和日常管理,由申办培训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培训点,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四十七条 变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 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 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变更事项应先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

第四十八条  营利性登记为非营利性。已取得办学许可证, 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拟变更营利 属性。先在原审批机关注销现有机构原办学许可,再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和《营业执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申请,审批机关按照当地的有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等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的办学许可。

举办者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登记。新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后,按照审批办学范围开展培训,同时应依法履行好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般不得变更为营利性民办教 育培训机构,确需变更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重新登记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其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九条 终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须终止办学。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审批机关应将准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及时抄告登记管理机关,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终止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主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责任体系和协同工作机制。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联合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评估,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十三条  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合理测算成本,及时制定收费标准和收退费管理办法,并做好信息公示,做好阳光服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状况、办学资金流动、信用状态等进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人社、民政、卫健、网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等。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社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市)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符合设置标准、通过审批登记的,由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情况及时更新。县(市)级教育、人社部门可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取缔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十八条  建立失信惩戒体系,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将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由登记部门依据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 登记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十)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一)达不到设置标准,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十五)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六)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七)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会同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临州教职成发〔2023〕8号州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临夏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

政策解读:临夏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马双喜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州直各学校:

根据州委任字〔2025〕46号文件和州委组织部干部调动函件(2025004号)要求,经2025年7月15日中共临夏州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聘任:

马双喜同志为临夏双城高级中学校长,聘期三年。聘任时间从发文时间算起。

中共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党组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马双喜同志任职的通知(临州教党组发〔2025〕7号).pdf

关于马丛祥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州直各学校:

因临夏双城高级中学工作需要,经2025年7月10日中共临夏州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聘任:

马丛祥同志为临夏双城高级中学副校长,解聘临夏回民中学政教处主任职务;

长存义同志为临夏双城高级中学副校长,解聘临夏中学总务处副主任职务。

以上两名同志聘期三年,聘任时间从发文时间算起。

中共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党组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马丛祥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临州教党组[2025]8号).pdf

关于对临夏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优秀教师表扬的通报

兰州市教育局、定西市教育局

为切实推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 帮扶工作,实施高质量“组团式”帮扶,自2022年8月组成3个团队赴我3个国家重点帮扶县的3所高中开展“组团式”帮扶。一年多来,组团式帮扶教育人才帮扶团队积极落实国家相关工作部署,全心全意、无私奉献,努力在规章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堂教学改进、学生自信提升、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聚力攻坚,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为进一步落实好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政策,深刻表达 对帮扶团队辛勤付出的赞赏和感谢。经研究决定,对王振东 21名同志进行通报表扬,认定王振东21名同志为临夏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优秀教师。


附件:临夏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优秀教师名单


主动公开


临夏州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202414

   

   附件:临州教师发〔2024〕2号关于对临夏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优秀教师表扬的通报.pdf


关于请求审批临夏中学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报告

财政局

临夏中学上报了甘肃省临夏中学关于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报告(临中校字[2024]29号),经我局研究,同意学意见,现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投资198.9264万元,所需经费从校庆捐赠资金、改善办学条件资金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央资金中支付,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甘肃省临夏中学关于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