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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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编制了《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州教育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本机关的机构简介、法定职责、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州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3.全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州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标准及实施情况;

5.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6.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7.教师招考、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和实施情况;

8.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9.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jyj.linxia.gov.cn/)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https://jyj.linxia.gov.cn/jyj/index.html)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教育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西关路132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面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注:以上途径公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办公室415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西关路132号;

邮编:731100;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2:30-18:00;

电话:0930-6214328;

传真:0930-6224951。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附件: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临夏州教育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州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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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修订后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25年1月3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建设高质量学籍管理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是指在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学籍信息包括基础学籍信息与非基础学籍信息。基础学籍信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主要包括学生的居民身份信息、学生的在校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础学籍信息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学籍管理包括传统媒介管理与数字化管理两种方式。学籍管理以数字化管理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传统媒介管理方式。

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与完善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学籍系统)并推进学籍管理移动端的建设。负责各省(区、市)中小学生非基础学籍信息的互联互通,对跨省就读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基于本省(区、市)学籍信息数据库开展相关学籍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帮助家长查看与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国家学籍系统,非基础学籍信息由各省(区、市)进行管理维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二章 学籍建立与更新

第六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形式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设立纸质学籍档案。确需纸质学籍档案的,可由学籍管理员参照电子档案格式打印相关纸质材料,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条 学校应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和学生转学后及时更新学籍档案。正常升级的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由国家学籍系统自动更新。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

第八条 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与学校应及时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处理与解决问题学籍。

第十条 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

对于需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明确其特殊学生身份,学校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帮扶。

对于严重残疾而不能到校就学的特殊儿童,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按法定的入学年龄注册学籍,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籍信息变动应根据学籍信息类别,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核准。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在国家学籍系统中更新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应由学校审核确认后完成信息变动,必要时需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升学时,各方应依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学籍转接。升入学校应及时接收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

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由其所在校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登记,交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转出学校须对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保留,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学籍档案复印件。纸质学籍档案复印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进一步简化跨省转学材料,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

健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查询学籍信息状态、转学进度机制。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休学的期限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后确需继续休学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复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学籍系统标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开展问题排查与辍学劝返复学工作,动态跟踪处理控辍保学台账。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籍注销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需在国家学籍系统保留相关信息记录。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相应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计划,逐步推广使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与纸质证书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学籍所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学籍档案转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回到境内后仍需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凭相应学习记录进入对应年级就读。接收学生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应接续学籍档案,并将学生出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学籍系统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不断加强学籍管理机制建设,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按需配备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优先选聘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教学点的学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担。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籍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保障学籍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指导所管辖单位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工作。学籍管理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学籍系统采用集中建设部署,中央、省、市、县、学校五级应用模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全国学籍系统的功能设计和用户体验改进,为采集和管理学生全周期、全过程学籍数据与及时监督学籍异常情况提供技术保障。各地拥有本区域学籍数据的管理与使用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须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予以封存。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推进基于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学生可信教育数字身份”建设与应用,在不同应用系统间实现学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识别与安全共享,严防其他应用系统违规采集学生信息,严防学籍数据通过其他应用系统产生泄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一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是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是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是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六是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是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是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九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海外中国学校、在港澳地区举办的内地课程学校为学生注册学籍,由国家学籍系统单列管理学籍信息,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高中阶段学校举办职普融通类项目的,根据本省(区、市)职普融通教育有关规定开展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1日印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的通知

教监管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水平。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14日

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更加重视激发学生好奇心、想象力、探求欲,更加聚焦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培育学生批判思维和创新能力,更加关注激发学生科技报国的远大志向,以扎实举措和实际成效,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部署和《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价值引领、情感培育;坚持遵循规律,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兴趣;坚持守正创新,立足国情实际、改革先行;坚持实践导向,突出综合探究、学思结合;坚持统筹协同,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合力,全面提高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和水平。

实施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要聚焦科学观念、科学思维、探究实践、态度责任等核心素养培育,按照科学类课程标准学段目标、遵循中小学生认知规律,有效统筹校内校外资源力量,围绕课程体系构建、育人方式变革、师资队伍建设、评价范式改革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推动校家社协同育人的科学教育生态系统更加完善,推动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实现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更大支撑作用。

二、主要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

1.配齐配优科学类课程教师

(1)根据教学需要配齐配足小学科学教师,确保科学教师具有科学类相关学科教师资格证,推动实现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背景的硕士学位科学教师。

(2)配齐初中、高中科学及相关学科(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教师。

(3)优化科学类课程教师管理制度,完善评价体系,保障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制定促进专业成长的激励性政策,切实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4)探索建立科学类课程教师共享中心,多元拓展师资共享渠道,鼓励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进行支教。

2.配强科学副校长

(1)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企业等力量,确保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科学副校长,鼓励并支持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学家、理工科专家担任科学副校长。

(2)明确科学副校长工作职责,用好资源和专业优势,探索通过开展科普讲座、结对科学类课程教师、参与建设科学类课程、指导学生项目等务实举措,发挥引领作用。

(3)搭建科学副校长培训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工作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用好评价结果。

3.做好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培训

(1)推动高水平师范大学开设科学教育专业,优化师范类院校科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鼓励通过提高跨专业学习和实践教学比例,培养教育教学综合能力。在公费师范生项目中提高科学教育学生培养比例,支持综合性大学培养科学类课程教师。

(2)将中小学教师科学素养培育纳入省市教师培训和“国培计划”等教师培训项目,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等力量,系统规划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重点提升科学素养和跨学科教学、实验设计与操作、活动设计与实施等教学实践能力。

(3)对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科学副校长等,按照群体特点和发展目标进行分类,建立多类型、多样态的研修共同体,加强与教研部门联动,推动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专家型教师在交互式团队架构中学习和实践。

4.探索建设区域科学教育中心

(1)推动区域科学教育中心建设,整合区域内科学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教研员作用,开发高质量的科学课程资源,支持中心在课后、节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引导学生进项目、进实验室参与科学探究与工程实践。

(2)依托专家力量,选择特定领域、特色主题,小切口、深挖掘、成体系,强化实验和实践探究,打造一批好课程、好活动、好项目、好课题,为学校开展课堂教学、课后服务和科学活动提供支持,探索形成“启蒙教育—兴趣引导—探究实践—创新研究”等进阶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5.加强科学教育资源对接转化

(1)开展研究资源建设,协调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学教育相关部门力量,充分发挥教科研等部门作用,开展科学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并支持中小学教师针对科学教育问题开展行动研究。探索建设科研项目成果与科学教育实践的对接试点机制,推动科研资源在基础教育领域顺利转化。

(2)开展社会资源建设,全面统筹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自然场域、科技企业等,为学生构建多类型科学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组织区域内学校定期开展校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3)开展实践资源建设,探索在区域内中小学建设科学教育实践基地,为高校科学教育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平台。

6.实施科学素养调查

(1)结合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动态开展学生科学素养调查。不断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价工具的有效性,调查工作既要关注学生科学素养的发展情况和动态趋势,也要关注影响科学素养发展的相关因素。

(2)加强调查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区域科学教育政策制定和学校科学教育工作改进的重要依据。

7.将实验等探究实践纳入评价体系

(1)将学生平时实验操作和参加科学探究实践活动等表现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2)将实验操作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纳入理化生等实验操作。

(3)实验操作任务的设计,要侧重考查学生的观察能力、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有机融入对实验原理理解、探究方案设计、科学论证、结论构建等方面的评价。

(4)将数字技术等智能化手段引入实验操作考试,提高实验考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8.数字化赋能科学教育

(1)指导学校创新应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学教学,加强科学教学优质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和有效供给,组织教师利用平台“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等资源开展课前备课、课中教学和课后教研,探索基于平台的点播教学、直播教学、自主学习等方式。

(2)利用智能装备为科学教学创设沉浸式学习环境,借助自适应学习引擎实现学习路径的个性化定制与学习资源的适配推送。探索虚拟仿真和计算机建模等科学教学新模式,开拓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科学教学中应用的新场景,利用数据分析技术提升教学评价的精准化水平。

(二)学校

1.在学校课程实施方案中强化科学教育

(1)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政策精神,将科学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改革重点任务,根据办学目标和工作基础,分析资源条件,因校制宜制定科学类课程实施的学校规划。

(2)课程实施方案要明确科学教育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学段衔接、教师发展、资源建设、条件保障、校内外统筹、评价改革等方面内容。

2.推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协同育人

(1)结合学校和所在地区特点,全面实施国家课程、有效应用地方课程、系统设计校本课程,聚焦思维发展、科学探究、工程实践、科技人文等主题,与德育、美育、劳动教育、体育相融合,形成跨学科学习项目,支持学生每学期参加科学研究项目。鼓励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强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2)探索校际课程共建共享机制,形成“一校一特色”“一地多特色”的课程资源建设和利用模式。

3.提高科学类课后服务比例

(1)提升科学教育在课后服务中的比例,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知识经验、思维水平、兴趣特点,进阶式、一体化开展科学类课后服务。通过开展自然观测、科学探究、工程实践、创客活动、项目研究等,提升科学类课后服务的吸引力。

(2)依托校内外科学教育师资,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的专业指导,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和项目专题研究。

(3)打造“公益+市场”课后服务供给体系,创新社会资源购买和管理机制,将经实践检验和有关部门认可评定的,由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和校外机构等开发的精品资源纳入课后服务,完善校外资源供给方“白名单”制度。

4.加强校园科学文化建设

(1)系统挖掘校内及周边河流、池塘、农田、树林等自然资源,通过标牌设置、标本展示、科普海报等方式,营造浓厚的校园科学文化,将上述资源优势和文化元素同步融入特色化课程资源建设。

(2)提高科学类图书比例,遴选适应不同年龄、覆盖不同学科、反映时代特征的科普图书。组织学生开展日常科学阅读和写作,通过科幻画、科普海报、科学小课堂、科普科幻作文等科学创作形式,促进学生“读科学”“写科学”“谈科学”。

(3)利用校园橱窗、宣传栏等,讲好科学家故事、展示国家科技成就。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讲述奋斗历程、展示科研成果、分享科研心得,指导学生开展科学探究活动,将科学家精神融入到科学实践的具体情境中。

5.紧扣探究实践强化实验教学

(1)加强科学教育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根据实验室建设与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构建科学实验室、探究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数字实验室等实验教学空间,完善设施设备和耗材供给,制定科学实验与科创实践项目清单,提升实验教学空间建设水平。

(2)依据《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2023年版)》,分学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计划,开全必做实验,增加选做实验,提高开放性、探究性实验比例,注重对学生问题提出、实验设计、动手操作、思维发展等能力的考查。

(3)在做好实体类实验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开展实验教学。

6.基于核心素养开展教学评价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核心素养,探索制定评价指标(量表),科学评价学习过程和学业表现,帮助学生自我诊断和自主发展。

(2)评价主体多元化。鼓励教师、学生、家长及社区等多方积极参与,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学生科学素养。

(3)评价方法多样化。将单项评价与整体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纸笔评价与实作评价、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改进科学试题的内容设计,丰富试题类型,优化试题结构,融入真实情境,增加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开放性试题比例,重点评价学生利用知识、方法,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7.统筹校内外优质科学教育资源

(1)建立“1+N”结对制度。就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和科技企业等机构,建立校内外常态联动机制,推动校外观摩体验、科学探究、工程实践、专题研究、价值引领等科学教育资源与校内科学教育供需匹配、深度对接,支撑校内课程教学、促进活动拓展、服务教研培训。

(2)高中学校可联合高校设立共享科学实验室、科研基地等,为学生提供参与课题研究和实验活动的平台。

(三)科学类课程教师

1.基于核心素养确定教学目标

(1)依据课程目标和学业质量标准,建立具体学习内容与核心素养表现之间的关联,设计可评可测素养导向的教学目标。

(2)强化基于真实情境的学段教学内容设计,小学阶段重在激发兴趣和奠定认知基础,初中阶段重在开展实践学习和跨学科素养培育,高中阶段重在培养综合探究能力。

(3)教学活动坚持素养导向,推动学习与思考相结合、接受与质疑相结合、动手与动脑相结合,重点培育学生实践能力、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社会责任。

2.聚焦综合实践改进课堂教学

(1)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聚焦反映学科思想、体现学科本质的结构化概念、规律和原理,组织教学内容。

(2)整合启发式、探究式、体验式、项目式等教学方式,实施促进学生科学思维的探究实践活动,实现学生对核心知识的深度理解、有效建构和灵活应用。

(3)整合科学类相关学科的跨学科主题内容,开展跨学科综合实践活动,探索综合化实施分科课程的路径,引导学生建立学科之间的联系,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和方法,通过自主探究和深度思考,解决真实问题。

3.围绕提升评价素养推动“教学评”一体化

(1)更新评价观念,增强评价意识,主动将评价融入教学,提高“教学评”一致性。

(2)积极参加教育评价专题培训和教研活动,通过主题式、模块化、任务驱动方式开展,涵盖学科教研、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命题比赛等内容,全面提高考试命题、作业设计、评价实施等能力。

三、组织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中小学科学教育管理部门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安排经费,支持科学教育中心建设、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条件设施保障等,把中小学科学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督促做好科学教育国家课程落实、科学类课程教师配备、实验教学装备配置等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部署,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建设具有强大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突出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强化战略引领、支撑发展,深化改革创新、协同融合,坚持自主自信、胸怀天下。正确处理支撑国家战略和满足民生需求、知识学习和全面发展、培养人才和满足社会需要、规范有序和激发活力、扎根中国大地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关系,全面构建固本铸魂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自强卓越的高等教育体系、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创新牵引的科技支撑体系、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体系、开放互鉴的国际合作体系,实现由大到强的系统跃升。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教育强国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各级教育普及水平持续巩固提升,高质量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明显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全面提高,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关键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教育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和人口高质量发展需求更加契合,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建设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系统完备,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建成,基础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稳居世界前列,学习型社会全面形成,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显著跃升,教育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显著跃升,教育现代化总体实现。

二、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一)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理阐释。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加快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教材体系,把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各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教育,确保广大学生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开好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系统完善中小学思政课课程标准,整体优化设计高校思政课课程方案,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打造一批“大思政课”品牌。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坚定文化自信,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分学段有序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进校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长效机制,开展教育系统党员教育基本培训。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和成果应用。深入阐释党的创新理论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建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全面推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应的学科方向和课程教材,将新时代伟大变革成功案例及其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融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

(三)拓展实践育人和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统筹推动价值引领、实践体验、环境营造,探索课上课下协同、校内校外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育人机制。组织学生体验感悟新时代生动实践和伟大成就,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育人功能,支持学生参加红色研学之旅。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打造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特色品牌,加强青少年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等教育,塑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和育人生态。

(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加快补齐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短板。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加强校园足球建设,有效控制近视率、肥胖率。推进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实施劳动习惯养成计划,提升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全国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系统,分学段完善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宪法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深入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

(五)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高质量教材。落实教材建设国家事权,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加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建设。推进思政课教材建设。深入总结新时代伟大实践,推出“中国系列”原创教材,打造自主教材体系。开发一批基础教育科学教材,打造一批职业教育优质教材,建设一批本科和研究生一流核心教材,遴选引进一批理工农医学科前沿优质教材。加快推进教材数字化转型。完善教材管理体制,健全国家、地方、学校、出版单位分级分类负责机制。完善教材建设相关表彰奖励制度。规范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管理。

(六)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和质量提升行动。提高全民语言文化素养。健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建设新型国家语料库。开展语言国情国力调查。加强网络空间语言文字规范引导。深入实施国家语言文化传承发展系列工程。加强与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

三、办强办优基础教育,夯实全面提升国民素质战略基点

(七)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基础教育资源统筹调配机制。深入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工程。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建立基础教育各学段学龄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制度,优化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提高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加强近期和中长期教育资源统筹配置。建立“市县结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因地制宜打通使用各学段教育资源,加强跨学段动态调整和余缺调配,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教育资源供给。支持人口20万以上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

(八)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促进学校优秀领导人员和骨干教师区域内统筹调配、交流轮岗。有序推进小班化教学。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健全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关爱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控辍保学常态化机制。持续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深入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有序推进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九)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稳步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落实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统筹推进市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快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供给。探索设立一批以科学教育为特色的普通高中,办好综合高中。深入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计划。

(十)统筹推进“双减”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严控学科类培训,规范非学科类培训。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数字化、全流程管理。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水平,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压减重复性作业,减少日常考试测试频次。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科学教育,强化核心素养培育。

四、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打造战略引领力量

(十一)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实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等基本办学定位,区分综合性、特色化基本方向,明确各类高校发展定位,支持理工农医、人文社科、艺术体育等高校差异化发展。建立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在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学位点授权、经费投入等方面分类支持。根据不同类型高校功能定位、实际贡献、特色优势,建立资源配置激励机制,引导高校在不同领域不同赛道发挥优势、办出特色。

(十二)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统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发展。加大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地方高校应用型转型。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加快发展,优化省部共建高校区域布局。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支持高校改善学生宿舍等办学条件。有序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稳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占比,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十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自主科学确定“双一流”标准,聚焦优势学科适度扩大“双一流”建设范围。完善质量、特色、贡献导向的监测评价体系,健全动态调整和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推动学科融合发展,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支持濒危学科和冷门学科。深化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不断提升自主培养、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十四)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科学素养培育“沃土计划”;面向具有创新潜质的高中学生实施“脱颖计划”等。在战略急需和新兴领域,探索国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推进理工结合、工工贯通、医工融合、农工交叉,建强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深入实施国家卓越医师人才培养计划。打造一流核心课程、教材、实践项目和师资团队。

(十五)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自主知识体系。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加快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步伐,覆盖哲学社会科学所有一级学科。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建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

五、培育壮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十六)实施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突破计划。强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国家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作用,提高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建立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互支撑、带动学科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机制。打造校企地联合创新平台,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资源库建设,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现基础学科突破,引领学科交叉融合再创新。

(十七)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发展。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师资和学术大师。

(十八)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园打造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强与各类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和高新园区等的协同,搭建校企联合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平台,建强技术转移转化等专业人才队伍。打造高端成果交易会、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品牌。

(十九)建设高等研究院开辟振兴区域发展新赛道。面向中西部、东北等地区布局建设高等研究院,促进高水平高校、优势学科与重点行业和头部企业强强联合,以需求定项目、以项目定团队,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转移为一体的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新样本。

六、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二十)塑造多元办学、产教融合新形态。深入推进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主体责任。建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优化与区域发展相协调、与产业布局相衔接的职业教育布局。推动有条件地区将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到市县。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推动校企在办学、育人、就业等方面深度合作。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在产业一线培养更多大国工匠。

(二十一)以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融合发展。加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衔接培养。加强教考衔接,优化职教高考内容和形式。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开设职业技术专业。稳步扩大职业本科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

(二十二)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优化实施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学校。加快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全面达标。实施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系统推进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实习实训改革,建设集实践教学、真实生产、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

(二十三)优化技能人才成长政策环境。加大产业、财政、金融、就业等政策支持,新增教育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支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招录(聘)、职称评聘、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落实“新八级工”制度,以技能水平和创造贡献为依据,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七、建设学习型社会,以教育数字化开辟发展新赛道、塑造发展新优势

(二十四)提升终身学习公共服务水平。构建以资历框架为基础、以学分银行为平台、以学习成果认证为重点的终身学习制度。加强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完善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建好国家老年大学。加强学习型社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好国家数字大学。完善和加强继续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等制度保障,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

(二十五)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坚持应用导向、治理为基,推动集成化、智能化、国际化,建强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横纵贯通、协同服务的数字教育体系。开发新型数字教育资源。建好国家教育大数据中心,搭建教育专网和算力共享网络。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探索数字赋能大规模因材施教、创新性教学的有效途径,主动适应学习方式变革。打造世界数字教育大会、世界数字教育联盟、全球数字教育发展指数、数字教育权威期刊等公共产品,推动优质慕课(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走出去。

(二十六)促进人工智能助力教育变革。面向数字经济和未来产业发展,加强课程体系改革,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制定完善师生数字素养标准,深化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人工智能教育大模型。建设云端学校等。建立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持的教育评价和科学决策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强化数据安全、人工智能算法和伦理安全。

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筑牢教育强国根基

(二十七)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推动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贯穿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各环节,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师德失范“零容忍”。

(二十八)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教师教育体系,扩大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推动高水平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提高师范教育办学质量。加强义务教育班主任队伍建设。完善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面向全球聘任高水平师资,加强教师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强化教师全员培训,完善国家、省、市、县、校分级研训体系。

(二十九)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招聘制度。优化各级各类学校师生配比,统筹做好寄宿制学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优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按规定互聘兼职。制定高校工科教师聘用指导性标准。深入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推动博士后成为高校教师的重要来源。

(三十)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工作合理待遇,优化教师工资结构,落实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强化高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完善职业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保障制度,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落实社会公共服务教师优先政策,做好教师荣休工作。加大优秀教师选树表彰和宣传力度,让教师享有崇高社会声望、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

九、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

(三十一)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防止和纠正“分数至上”等偏差。有序推进中考改革。加快扩大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开展均衡派位招生试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或考核内容体系,重点强化学生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考查。深化研究生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分类选拔,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考查。推进信息技术赋能考试评价改革。深化高校人才评价改革,破除人才“帽子”制约,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科学认定标志性成果。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三十二)完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配机制。坚持总体适配、动态平衡、良性互动,完善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国家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加强分行业分领域人才需求分析和有效对接,定期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人才需求目录。开展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强化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加强就业质量监测和评价反馈。超前布局、动态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办学资源配置,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三十三)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健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编纂教育法典。完善学校管理体系,健全学校章程实施保障机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坚决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完善师生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教育培训机制。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教育督导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教育督导机构。构建校园智能化安防体系,完善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机制,加强防溺水、交通安全等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安全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

(三十四)健全教育战略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预算拨款和绩效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于4%。完善各级各类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建立学生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预算内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优化完善教育领域相关转移支付。搭建高校、企业、社会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经费筹措合作机制。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投入和捐赠教育。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强化经费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十五)构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统筹推进机制。加强主管部门定期会商,共同做好政策协调、项目统筹、资源配置。完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教育布局和改革试点紧密对接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接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十、完善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策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

(三十六)提升全球人才培养和集聚能力。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管理。改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体制机制,加强“留学中国”品牌和能力建设,完善来华留学入学考试考核。鼓励支持选拔优秀人才到国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研修,扩大中外青少年交流,实施国际暑期学校等项目。提升高等教育海外办学能力,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协同国际合作机制,深耕鲁班工坊等品牌。支持更多国家开展中文教学。

(三十七)扩大国际学术交流和教育科研合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起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建设大科学装置、主持重大国际科研项目,推动建设高水平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高质量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开放科学国际合作。

(三十八)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深化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合作。建立教育创新合作网络,支持国际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研究所建设发展。支持国内高校设立教育类国际组织、学术联盟,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期刊、系列指数和报告。设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国际教育合作区。实施中国教育品牌培育计划。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建设教育强国,必须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水平的重要内容,维护教育系统政治安全与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推动解决教育强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教育强国建设的监测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教育强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把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纲要贯彻落实。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强国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形成建设教育强国强大合力。

来源:新华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纵深推进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工作指引的各个环节完善整改,严格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1日

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

前 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的殷殷嘱托。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基本,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准确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持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编 者

2024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 责任落实

(一) 学校主体责任

(二) 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二、 食堂场所流程布局

(一) 食堂建筑

(二) 食品处理区

(三) 辅助区

三、 食堂设施设备配备

(一) 原料贮存设施

(二) 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

(三) 有害生物防治设施

(四) 给排水设施

(五) 卫生间

四、 食堂管理关键环节

(一) 信息公示

(二) 食材采购

(三)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

(四) 原料贮存

(五) 加工制作

(六) 原料及成品配送

(七) 人员管理

(八) 添加剂管理

(九) 食品留样

(十) 清洗消毒

(十一) 环境卫生

(十二) 餐厨废弃物处置

(十三) 特殊食品和过敏原控制

五、 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 食堂承包(委托)经营

(二) 校外供餐管理

第二章 膳食经费管理

一、 一般要求

二、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

第三章 纪法责任

一、 食品安全管理类

二、 膳食经费管理类

参考文献: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责任落实

(一)学校主体责任

1. 学校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

2. 学校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食材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维修保养校验、环境检测、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卫、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当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制度修订。

3. 校长应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对重大问题亲自抓、亲自管,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并部署相关工作。

4. 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5. 学校应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群等形式,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分类及时处理,不拖延、不塞责、不敷衍。

6. 学校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7. 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相关部门建立及时处置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机制。

8. 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总监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领导担任。学校须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9.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担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10.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负责。主要承担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记录材料;对不安全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11.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通过课堂教学、宣传活动以及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使学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如何识别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标签、避免食用过期或不卫生食品等。同时,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1. 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2. 将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纳入责任督学每月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强化日常监督。

3. 加大对学校食堂建设改造的投入,持续改善供餐条件,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4.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服务水平。

5. 督促和指导中小学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将工作中发现的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单位、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商等存在的经营管理、食材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

二、食堂场所流程布局

(一)食堂建筑

1. 应由相对独立的食品处理区、辅助区和就餐区组成。

2. 应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可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含实验场所)的影响范围外。

(二)食品处理区

1. 应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备餐操作区。

2. 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形成生进熟出的单向流程。

3. 应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

4. 各专间、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辅助区

1. 卫生间不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避免与就餐区直对,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2. 更衣间应与食品处理区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为独立隔间,男女分设。

三、食堂设施设备配备

(一)原料贮存设施

1. 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

2. 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

3. 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

4. 冷藏(冻)设施正常运转,配备温度显示装置,确保贮存条件。

(二)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

1. 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

2.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

3. 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

4. 就餐区或附近应设有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5. 卫生间出口应配备洗手设施。

(三)有害生物防治设施

1. 食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帘或防虫纱窗,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和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形成封闭空间,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2. 食品处理区所有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库房门应设置不低于60cm金属材质的挡鼠板,门缝隙应小于6mm,防止鼠类侵入。

3. 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口应采取防护措施,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4. 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有效控制飞虫。

(四)给排水设施

1.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完全分离,防止非食品加工用水逆流至食品加工用水管道。

2. 排水沟应设有可拆卸的盖板,内部不应设置其他管路。

3. 专间、专用操作区不应设置明沟;如设地漏,应配备水封等装置。

(五)卫生间

1. 卫生间排污管道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设,且配备有防臭气水封。排污口设在食堂外。

2. 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得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

四、食堂管理关键环节

(一)信息公示

应在食堂就餐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材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伙食费收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食材价格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方便公众监督。

(二)食材采购

1.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

2. 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3.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区的学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其他地区和学校参照执行。

4.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5. 学校应建立食材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三)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

1. 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2. 食材进校验收应综合运用“望、闻、问、切”等多种方式,核对重量,核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重点核查以下事项,核对包装完整性,核对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泽、形态;确认食材是否有异味。

3. 采购原材料应索取产品合格证以及同批次检验(测)报告。采购畜禽肉类时,需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还需附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大米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

4.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四)原料贮存

1.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2.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 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4. 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五)加工制作

1. 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3.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荤素、生熟应严格区分,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4.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应专用。

5. 生食蔬菜和水果应在专用区域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进行消毒。

6. 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

7. 食堂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六)原料及成品配送

1.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2. 食品配送车辆专用,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热食成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保存温度保持60℃以上。

3. 配送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4. 应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和运输食品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七)人员管理

1. 食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3. 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业务培训,每学期进行考核。

4. 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有发热、呕吐、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并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复岗。

5. 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

6.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进行手部消毒。

7.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手套、工作帽等。

8. 清洁操作区与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专用工作服与其他区域工作服外观应有明显区分。

(八)添加剂管理

1. 食品添加剂专人专柜(位)保管,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

2. 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明确允许使用的种类和最大用量,做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保存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种类、用量及相关负责人员信息。

3. 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4. 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九)食品留样

1. 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

2. 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

3. 留样冰箱“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十)清洗消毒

1. 采用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的设备应能正常运转,消毒温度和时间应符合相关要求,消毒液配制和浓度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采用自动清洗消毒的应严格遵循使用说明操作。

2. 餐饮具清洗设施和设备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

3.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清洁、专用、密闭的保洁设施中,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受到污染。

4. 每餐或每班使用专间前,应对操作台面和专间空气进行消毒。

(十一)环境卫生

1. 食品处理区保持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

2. 就餐场所卫生清洁,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3. 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

4. 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5. 应开展有害生物防治,遵循优先使用物理方法、必要时使用化学方法的原则。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门设施内。

(十二)餐厨废弃物处置

1. 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日产日清,不应溢出存放容器。

2. 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及时清洁废弃物存放容器,必要时进行消毒。

3. 食堂不能自行处理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处理餐厨废弃物。

4. 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十三)特殊食品和过敏原控制

1. 特殊食品(如无麸质食品、无乳糖食品)应与普通食品分开存放,并在食品加工和供应过程中避免交叉污染。

2. 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的食品(如坚果、海鲜等)应在显著位置标识,确保相关信息在餐厅和食品供应点清晰可见。

3. 学校应为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替代食品,并在供应前确保这些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4. 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和过敏原管理培训,掌握处理和准备特殊食品的正确方法,避免过敏原交叉污染。

5. 建立过敏原控制台账,详细记录含有过敏原的食品种类、供应时间、使用食材以及相关学生的需求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五、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食堂承包(委托)经营

1.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2. 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充分论证,制订招标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评价和退出机制,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及时予以清退。

3. 学校应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并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4.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管理。

5.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6.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标准的有效实施。

(二)校外供餐管理

1. 不具备建设食堂条件的中小学校,可通过从配餐企业订餐的形式,解决学生集中就餐需求,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4. 校外供餐单位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优先选择通过HACCP、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的单位。

5. 学校应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重新选定校外供餐单位,及时启动清退机制。

6. 学校应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备专(兼)职供餐管理人员,负责配送食品的接收、查验、留样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7. 学校应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或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单位,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膳食经费管理

一、一般要求

1. 工作责任制:中小学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自主经营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财务管理岗位设置要求:食堂财务管理应分别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纳员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3. 非独立法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库房管理员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

4. 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控机制: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的管理。中小学校食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举借债务。

5. 食堂建账: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

6. 饭菜定价:中小学校饭菜价格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7. 食堂收入: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8. 伙食费收取: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9. 伙食费代收:实行配餐或托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学校,伙食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收取的伙食费上交学校指定银行账户。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伙食费资金。

10. 教职工餐费收取: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11. 自主经营食堂运行经费来源:未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其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从收取的伙食费中列支。

12. 伙食费收入核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小学校预收的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伙食费收入。

13. 外来人员就餐伙食费收取:中小学校外来人员就餐的应采取同菜同价方式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确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

14. 食材采购款拨付:支付食材款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时,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

15. 食堂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成本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等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16. 食堂原材料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17. 食堂人工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地方财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18. 非财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维修费成本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19. 食堂结余管理:食堂的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20. 食堂财务报表管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应在年度终了时,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消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

21. 原始凭证审核和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内容包括: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二是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2. 食堂财务收支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财务收支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监督: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食堂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食堂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是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食堂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23. 食堂财务信息公开:一是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包餐制供餐的学校,每学期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选餐制供餐的学校,要在餐厅售饭窗口醒目位置公开价格信息。二是公开食材采购信息。中小学校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大宗食材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及时公示大宗食材统一采购流程、中标单位等信息。三是公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悬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醒目位置,并公开公示上学期食堂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四是公开招标信息。中小学校应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开公示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的校外配餐单位、食堂承包商、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以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

2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支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统一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二、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

1.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必须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2.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来源: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的膳食费用机制,科学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3. 收取伙食费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收取伙食费,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

4. 食堂运行经费来源: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可适当提高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5. 聘用人员开支来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应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6.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监督:一是各地应定期开展审计,强化审计监督;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三是学校应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纪法责任

一、食品安全管理类

1.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建立健全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以上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2. 未配备、培训或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 未建立采购进货记录或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 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6. 食堂违规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7. 食堂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8. 食堂未按照要求留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9. 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未查验或留存许可相关文件:未查验或留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未查验或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10.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从重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11.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2.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等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14. 未对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5. 违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6. 知道或者应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7. 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8.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9. 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0.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1.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2. 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4.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二、膳食经费管理类

1. 以个人名义存储伙食费: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私设“小金库”:一是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是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是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是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3. 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给予相应法律和行政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5. 违反政府采购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是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是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是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一是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是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是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是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国家标准GB31654-202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政策解读: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 

教育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

近日,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科学技术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中国科协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教联体”是以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为目标、以学校为圆心、以区域为主体、以资源为纽带,促进家校社有效协同的一种工作方式。要推动各地全面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确保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协同育人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更加浓厚。力争到2025年,50%的县建立“教联体”,到2027年所有县全面建立“教联体”。

《方案》明确了“教联体”各主体的职责任务。政府部门加强对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统筹领导,指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调动各类社会育人资源。教育部门在政府支持下与有关部门、社会资源单位协调联动,引导学校发挥主导作用和专业指导优势,强化与家庭、社会沟通协作。学校因地制宜建立“教联体”,通过联责任、联资源、联空间,会同家长和社会各方共同研究、推动破解学生成长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社会资源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育人责任,与学校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有针对性地推动解决学生成长中的突出问题,为学生参与文化学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劳动教育、科学教育、社会实践、课后服务等提供全方位条件保障。

《方案》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会同相关部门将“教联体”建设列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谋划推动协同育人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经费、人员、场地等方面政策保障,凝聚“人人、事事、时时、处处”育人合力,推动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落实落地。

政策解读:共同为孩子们打造健康快乐成长的“大本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4年8月6日)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师队伍改革创新,加快补齐教师队伍建设突出短板,强化高素质教师培养供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支撑。

工作中要坚持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引导广大教师坚定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陶冶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涵养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秉持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勤修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树立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践行教师群体共同价值追求。坚持教育家精神培育涵养,融入教师培养、发展,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坚持教育家精神弘扬践行,贯穿教师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环节,筑牢教育家精神践行主阵地。坚持教育家精神引领激励,建立完善教师标准体系,纳入教师管理评价全过程,引导广大教师将教育家精神转化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经过3至5年努力,教育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教师立德修身、敬业立学、教书育人呈现新风貌,尊师重教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到2035年,教育家精神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追求,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成为常态,教师地位巩固提高,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优秀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建立健全教师定期理论学习制度,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统筹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学院)等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增进广大教师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党建引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牢掌握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充分发挥教师、师范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注意做好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落实好“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把教师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引领。

三、涵养高尚师德师风

(三)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在教师聘用工作中严格考察把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准入、招聘引进、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和教育部门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及全面从严治党任务清单,与教育督导、重大人才工程评选、教育教学评估、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点评估等挂钩。学校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实高校院(系)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引导教师自律自强。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坚决抵制损害党中央权威、国家利益的言行;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捍卫教师职业尊严;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形象得体、言行雅正。加强科研诚信与优良教风学风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通过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五)加强师德师风培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教师培养的必修课,作为教师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任务,使广大教师把握其深刻内涵、做到知行合一。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开发教育家精神课程教材资源。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专题研修。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革命传统教育、国情社情考察、社会实践锻炼,引导教师在理论与实践中涵养高尚师德和教育家精神。

(六)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师德违规行为,从严从重给予处理处分。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育系统巡视巡察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四、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七)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大力支持师范院校建设,全面提升师范教育水平。坚持师范院校教师教育第一职责,强化部属师范大学引领,大力支持师范院校“双一流”建设。以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为引领,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院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优秀教师。实施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优化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深化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优化师范院校评估指标,改革师范类专业认证,支持师范专业招生实施提前批次录取,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师范院校普遍建立数学、科技、工程类教育中心,加强师范生科技史教育,提高科普传播能力。加大对师范类专业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的支持力度。加强培养基本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英才教育师资培养。强化紧缺领域师资培养。

(八)提高教师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将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作为教师教书育人的基础,贯穿教师发展全过程。推动相关高校优化课程设置,精选课程内容,夯实师范生坚实的学科基础。在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强化学科素养提升,推动教师更新学科知识,紧跟学科发展。加强中小学学科领军教师培训,培育一批引领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改革的骨干。将高校教师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提升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教师站在学科前沿开展教学、科研,创新教学模式方法。适应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发展趋势,支持高校教师开展跨学科学习与研究,加强学科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九)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强化高层次教师培养,为幼儿园、小学重点培养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师,中学教师培养逐步实现以研究生层次为主。实施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强化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完善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完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和体系,加强乡村教师培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推进中小学教师科学素质提升。支持高水平大学与高等职业院校、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教师一体化培养培训,优化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推动高校将博士后作为教师重要来源。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实施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行动,推动教师积极应对新技术变革,着眼未来培养人才。

(十)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建立完善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适应小班化、个性化教学需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科学和体育美育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配备,强化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队伍配备管理。优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深入实施教育人才“组团式”支援帮扶计划、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乡村首席教师岗位计划等。建立健全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和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十一)营造教育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倡导教育家办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支持教师和校长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推进教师评价改革,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现象,推进发展性评价。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人才工程引领,高层次人才遴选和培育突出教书育人导向,让科学家同时成为教育家,充分发挥科学家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将教育家精神、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等相融汇,提升教书育人质量。

五、加强教师权益保障

(十二)加大各级各类教师待遇保障力度。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巩固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成果,强化高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落实好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政策。研究提高教龄津贴标准。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工作合理待遇。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十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减轻教师负担,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精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为中小学、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充分保证教师从事主责主业。

六、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

(十四)厚植尊师重教文化。提高教师地位,支持和吸引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推进全社会涵养尊师文化,提振师道尊严,注重尊师教育,开展尊师活动,将尊师文化融入学生日常言行。发扬“传帮带”传统,通过教师入职、晋升、荣休等活动,浸润传承教育家精神。支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尊师重教,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教师荣誉表彰力度。加强对优秀教师激励奖励,完善相关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向乡村教师倾斜。

(十六)创新开展教师宣传工作。宣传优秀教师典型。鼓励支持教育家精神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学术成果。强化教育、教师题材文艺作品创作,推出更多讴歌优秀教师、弘扬教育家精神的文艺精品。用好新媒体等渠道,拓展教师宣传阵地。依托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等,开展教育家精神主题展览。加强教师相关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激浊扬清、弘扬正气。

(十七)讲好中国教育家故事。深入实施学风传承行动等活动,传播教育家思想、展现教育家风貌。将弘扬教育家精神纳入国际传播话语体系,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讲好中国教育家故事,传播中国教育声音,贡献中国教育智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各类学校要将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关键基础性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校了解教师情况,为广大教师办实事、解难事。


政策解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