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来源: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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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

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厅直有关学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五项管理”要求和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中关于办学行为的相关要求,确保 “双减”落地见效,积极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一)规范招生管理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私自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依据校外机构测试结果进行招生。学校私自与家长、学生签订的录取协议,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认可。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2024年起全面实行属地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初中未毕业学生提前开展高中课程教学,严禁初中学校面向小学未毕业学生提前开展初中课程教学。严禁学校和个人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保证金”“赞助费”等费用。

(二)规范学籍管理

健全完善市级统一的中小学招生录取平台,并与中小学学籍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对平台外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加强中小学学籍系统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格学生跨县(市、区)就学手续办理,加强问题学籍核查处理。中小学不得借读,防止“人籍分离、考籍分离”。

二 、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三)规范课堂教学

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挤占课时、 实行“阴阳课表”,严格按课程标准教学,严禁超前教学、超标教学。健全教学规程,强化教学管理,优化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在校学习效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教师不得“拖堂”、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不得对学生在课间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学校要丰富课间活动内容,做好安全保障,让学生动起来,让校园充满活力。

(四)规范考试管理

各地要对小学、初中、高中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以科学规范,要严控考试次数,严禁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严禁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高一高二年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联考;高三年级可结合实际每学期适当安排月考,但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联 考。学校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增加考试难度。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

(五)规范作业管理

加强作业设计指导,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跨学科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高中要统筹调控作业量和作业时间,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120分钟。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严禁让学生自批自改作业,严禁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布置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六)规范作息时间

保障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睡眠时间。小学上午到校时间不早于8:00,上课时间不早于8:20;中学上午到校时间不早于7:4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高中学校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1:30(寄宿制高中不晚于22: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特殊情况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就寝时间,小学生就寝时间不得晚于21:00,初中生不得晚于22:00,高中生不得晚于22:30。

(七)规范课后管理

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五个严禁”的要求,提高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质量。 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完成作业,使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等活动,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变相补课。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 价指南》关于“严禁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集中补课或变相补课, 防止学业负担过重”的要求,切实关心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严格控制假期作业总量,有效减轻学生负担。普通高中学校可探索周六和寒暑假一定时段校园面向学生开放,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自主活动学习场地,学生自愿参加,严禁强行要求学生到校,严禁统一组织上课、辅导或考试,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八)规范从教行为

持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在职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学生及家长信息等。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公正对待学生,体罚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三、 进一步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九)规范进校园活动

严禁组织教师、学生、家长参与各类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问卷调查、信息采集、点赞、投票等活动,严禁组织或推荐学生参加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严禁对参加活动设置硬性指标、要求学生家长打卡,并依据参与情况对班级、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严禁要求教师、家长、学生安装使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APP,  给学校下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涨粉”“评比” “推销”等指令性任务。严禁任何商业 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园。所有涉及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比赛、评选等活动,不得设置点赞、投票等类似环节, 不得将浏览量、粉丝量、人气指数等数据作为评选结果参考指标。

(十)规范教辅读物

要严把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进校园“入口关”,坚持自愿购买原则。学生购买省级评议公告目录中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统一代购。评议公告目录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学校要将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向学生和家长公开,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受捐赠课外读物要明确来源,由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宣传、推荐和销售任何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

四、 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十一)规范收费政策

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或收取回扣。严禁以家委会等名义向学生强制收取班费。

五、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并指导学校履行好规范办学行为主体责任。省教育厅将把群众反映的关于办学行为的问题线索及各地办理情况作为对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对市(州)、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在督导、检查中发现办学行为存在问题且拒不整改的,将逐级约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个人, 取消各级各类评优选先资格,并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建立省、市、县三级通报机制,每年6月底、12月底前自下而上完成逐级通报。

请各市(州)严格遵照执行,加强宣传,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同时,将落实情况于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报送省教育厅。电子邮箱:sjytjjyc@163.com

甘肃省教育厅

2024年1月12日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