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编制了《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州教育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本机关的机构简介、法定职责、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州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3.全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州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标准及实施情况;
5.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6.全州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7.教师招考、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和实施情况;
8.全州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9.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jyj.linxia.gov.cn/)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https://jyj.linxia.gov.cn/jyj/index.html)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教育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甘肃省临夏市西关路132号(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面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注:以上途径公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局办公室415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西关路132号;
邮编:731100;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2:30-18:00;
电话:0930-6214328;
传真:0930-6224951。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zqxjbgs@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夏州气象局
地址:临夏市兰郎路156号
邮政编码:731100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
0930-5911226 0930-628443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4月24日
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霜冻、低温、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及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奖、取暖补助等地方性津补贴及对应部分社保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社区安全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先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影响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积极干预影响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应当纳入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主要致灾因素、灾害分布,特别是易发区域等情况和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和防御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州、县(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组织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度;
(三)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四)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定期巡查,并建立有关工作台账;
(六)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监督检查,指导其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督促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时,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下列建设项目的论证,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仓储场所建设项目;
(五)气象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的联动联防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对暴雨、大风、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系统的研究分析以及旱涝趋势气候预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渠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矿区、码头、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公告栏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工作。
气象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八条 在干旱多发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提升耕地抗旱能力,改进耕作制度。
水务部门应当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根据气候规律,蓄水防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水库蓄水和缓解旱情。
第二十九条 大风、沙尘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风、沙尘灾害隐患和风险排查,并根据大风、沙尘监测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大风、沙尘防御措施。
林业部门应当加强绿化造林,营造防护林,防风固沙。
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
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并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做好暴雨和短时强降水防御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警示和巡查,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码头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洪水监测预警,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趸船,整治积水易涝区域,组织做好洪水灾害、城市内涝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应急抢险队伍,协助地方政府紧急撤离危险区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暴雨、强降水引发的洪水灾害后,及时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治灾后疫情流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及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水强度,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科学治理城市内涝,定期进行巡查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
教育、交通、农业农村、文旅、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按规定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监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三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航道、码头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监测和防护等设施,并在大雾、霾天气期间,适时做好信息发布、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限制污染物排放等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寒潮、霜冻发生情况,加强供热、供水、电力、通信等管线和道路的巡查,做好管线冰冻、道路结冰防范和交通疏导,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林果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高温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高温时段户外露天作业。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三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在适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天气条件形成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自然生态环境需要修复或者改善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雾、消雨、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市)人民政府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可能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十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运输、存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实施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将作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或者给予适当报酬。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二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四十三条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和灾害救援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灾情调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州气象灾害特点的气象灾害保险业务,鼓励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交换共享相关气象防灾减灾信息的;
(六)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八)未履行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的;
(九)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防御重点单位未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由州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气象灾害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临夏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州实际,起草制定了《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9月24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13830109202,传真:0930-6226911
临夏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9月10日
为进一步满足全州人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临夏州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5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通过电话反馈:0930-6218465(兼传真)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lxzzjjfck@163.com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2日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和有机融合,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总局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ianguanzhidao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4日
州委、州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政府,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贯彻 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聚焦聚力打好高质量 发展“六场战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委起草了临夏 州行动方案,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核对 相关内容、补充数据、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后,于3月27日(星期三)中午下班前,将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xzhk41500163.com。
联系电话:6214150 周翼磊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省政府就《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省政协意见建议
任振鹤讲话 庄国泰主持
1月8日,省委副书记、省长任振鹤来到省政协机关座谈,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记者盛学卿)
省委副书记、省长任振鹤1月8日来到省政协机关座谈,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省政协主席庄国泰主持座谈会并讲话。
座谈会上,何伟、马文云、王锐、郭承录、尚勋武、贠建民,袁占亭及部分省政协常委建言献策,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在认真听取发言后,任振鹤就大家关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作出回应,与大家深入交流。他说,过去的一年,省政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凝聚共识、服务大局,特别是聚焦发展急需和群众关切,从“小切口”做“大文章”,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智慧力量,对政府工作给予了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帮助支持。大家的发言聚焦重点、紧扣热点,很有见地、很有价值,起草小组要认真梳理、充分吸纳,进一步把报告修改完善好,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任振鹤指出,刚刚过去的一年,面对多种矛盾碰头、多重困难叠加的复杂局面,我们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科学有力应对旱情,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稳妥有效化解风险,政策效应、转型效应、改革效应、开放效应逐步显现、累积叠加,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迈出坚实步伐。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我们要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这一目标,充分看到甘肃发展的优势和机遇,切实增强争先进位的底气和信心,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抓住主要矛盾,突破瓶颈制约,一体推进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希望省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继续关心支持省政府各项工作,牢记政治责任,发扬优良传统,深入协商议政,广泛凝心聚力,为政府工作多谋良策、多出实招。省政府将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断巩固和完善与政协合力而为、相互支持的良性机制,大道同行、肝胆相照,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郭天康、霍卫平及张伟文、王建太参加。